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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刚性规定:选举应设秘密写票处

  2010年的全国人代会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建议有望实现。

  在这部举世瞩目的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之前,记者采访了几位专家。

  与以往不同,这次的选举法修改更多地关注到了选举的细节,比如,在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八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的后面,增加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这句表述看似简单,实则是将尊重公民选举权落实到了法律上。

  上了年纪的人也许还会记得,新中国成立前山西搞过“豆选”,“豆选”中还有一个著名的歌谣,后来被改成儿歌:“金豆豆,银豆豆,豆豆不能随便投。选好人,办好事,投在好人碗里头。”新中国成立后,选举方式又逐渐演变为唱票、鼓掌、举手、无记名投票的阶段。

  “设立秘密写票间的一个好处是防止贿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认为,在熟人社会中防止贿选最有效的手段是落实秘密投票。假如贿选者不能监督得到好处的人真正投自己的票,投票者就可能“阳奉阴违”,贿选者就不免“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样一来,贿选的动机就会得到有效的抑制。

  据了解,以往,我国许多地方选举人大代表时,也尝试过设立秘密写票间,但此次不同,法律对此作出刚性规定,就意味着设立秘密写票间,不再是可设可不设,而是应当设立。相信此规定一经实施,将为完善选举的程序发挥重要作用。

  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人大的直接选举,一直备受公众关注。但记者发现,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胡康生解释说,这个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各地可以按照中央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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