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唐红杰 通讯员陈彩云)市民香某先后借给东莞某实业公司420万元,借款到期后该实业公司变更了公司名称,企图赖账。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使用财产保全法措施,查封了该实业公司的财产,该公司最终承诺归还借款本息共530万元,香某撤销了起诉。
公司欠债到期不还钱
2008年3月到5月间,东莞某实业有限公司向市民香某先后借款4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该实业公司承诺将其所拥有的一家加油站70%股权作价350万元转让给香某,也可以到期归还借款,当时香某选择了股权转让。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实业公司没有依约定归还款,又不同意以加油站股权来抵偿借款。
香某向法院提出起诉,2009年9月17日,东莞市第三法院横沥法庭受理了此案,立案后香某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实业公司财产。
变更公司名称企图赖账
但实业有限公司坚持否认有借款行为,法官发现香某提供的证据上显示的借款公司的名称也确实不是被告。
法官调查发现,被告的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都进行过变更,而其借款行为是发生在变更之前。所以,被告认为公司变更前所借的款项不属于新公司的借款,企图赖账。
为了顾全双利益,避免矛盾激化,办案法官采取了冻结被告公司的股权、在第三人处的债权以及查封了被告的房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针对双方当事人矛盾的焦点,法官对被告进行了法律解释,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但实际经营主体不变,被告还是应该承担还款义务。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一次性支付香某本息共530万元,香某也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