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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改将明确秘密写票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3日04:32  舜网-济南时报

  时报北京消息 据《检察日报》报道,2010年的全国人代会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专家透露,这次的选举法修改将明确秘密写票的制度,对流动人口的选举问题暂不规定。“设立秘密写票间的一个好处是防止贿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认为,在熟人社会中防止贿选最有效的手段是落实秘密投票。假如贿选者不能监督得到好处的人真正投自己的票,投票者就可能“阳奉阴违”,贿选者就不免“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样一来,贿选的动机就会得到有效的抑制。

  以往,我国许多地方选举人大代表时也尝试过设立秘密写票间,但此次不同,法律对此作出刚性规定,就意味着设立秘密写票间不再是可设可不设,而是应当设立。

  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人大的直接选举,一直备受公众关注。但记者发现,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没有对此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胡康生说,这个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暂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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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问选举法修改

  ■一问:为什么新中国成立之初没有立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韩大元介绍,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于当时实行普选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当时所说的“条件尚不具备”主要有三:大陆的军事行动还没有完全结束,土地改革还没有完成,人民群众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新中国成立之初就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直到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后才真正运作起来。”韩大元说。

  ■二问:最初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城乡人口比例为什么是8∶1

  1953年的选举法规定了不完全平等的选举比例:在全国人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

  韩大元解释,在选举上城乡人口不同比例的规定,的确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和我们对国家政权性质的认识,只有规定不同的人口比例,才能保证不同阶层代表的合理比例。

  ■三问:此次修改贯彻了哪三个平等的原则

  本次修改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并贯彻了三个原则———

  人人平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同比例选举最受公众瞩目,民族平等是再次重申,地区平等是首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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