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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有权禁止游客入园遛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3日06:38  长江商报

  “公园管理条例”草案稿吸纳本报意见

  本报讯(记者 刘春燕 通讯员 刘义红)城市公园内如何文明遛狗?晨练、演出怎样才能做到不扰民?去年11月提交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下周一将在修改的基础上再次提交审议。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获悉,草案吸收审议意见,针对市民关心的园内遛狗、晨练、演出、占卜,以及公园管理执法权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修改,其中有几条与本报“记者探园”系列报道反映的问题切合紧密。

  禁止遛狗入园应有标识

  此前公布的草案稿中,对游客携犬入园作出了硬性规定:游客需随身携带养犬证,为犬束犬链、挂标识并携带用于清除宠物排泄物的清洁用具等。

  经过实地探访,记者发现很多市民赞同此条款,认为其维护了大多数游客的利益;但也有公园管理人员指出,公园本身应禁止犬只进入。在审议中有意见指出,这条规定与《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关于“限养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有权禁止携犬进入”的规定有矛盾。

  综合审议意见和市民意见,二审稿拟将携犬入园的情形分为两种情况规定,即:公园管理机构禁止游客携犬进入公园的,应当在公园适当位置设立明示标识;规定允许游客携犬入园的,游客应遵守上述相应规定。

  草案中“不遵守携犬游园规定者禁止入园”的条款,也在二审稿中被拿掉。

  园内练唱要主动登记

  中山公园内九个练唱摊声音此起彼伏,打扰周边市民休息、工作和学习,公园管理处几次三番疏导劝阻,但苦于无行政执法权,只能来“软”的。经本报报道后,更多公园周边居民来电反映:“类似问题亟待解决!”

  二审稿中明确,在公园内集中开展晨练、演出等文体活动的,开展前应主动到公园管理机构进行登记,而非坐等管理处组织登记;并指出,组织者、活动参加者应服从公园管理,在确定的区域和时间内开展活动,并遵守环境噪声及安全管理规定。

  授权后公园管理处才有处罚权

  记者探访中,多家公园管理处反映了“无执法权有法难依”的问题。

  草案拟规定,违反游园管理规定的行为,都由公园管理处实施处罚,但审议中有人提出,从公园投资建设和管理的主体看,并非所有的公园管理机构都具备行政处罚权。

  由此,拟在二审稿中增加“园林部门作为处罚权主体”的规定,并明确,“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受园林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才有处罚权。”

  此外,因维修改造、筹备大型活动等需要闭园的,二审稿增加规定:“公园报园林部门同意后,提前三天予以公示。”

  报道回顾 》》》

  2009年10月31日《公园遛狗不拴绳可能罚款500》

  2009年11月11日《9个练唱摊此起彼伏 公园管不了》、《本报记者探访武汉各大公园》

  2009年11月12日《四层铁丝网挡不住踏草脚步》

  2009年11月14日《犬只禁入 园内猫狗却卖得欢》

  2009年11月16日《公益性公园“商业味儿”咋那么浓?》

  草案中“不遵守携犬游园规定者禁止入园”的条款被取消。

  本报记者 原丽阳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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