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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女许霆”案昨重审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3日08:15  南方日报

  

广州“女许霆”案昨重审
银行应采取措施,避免让银行卡成为测试人心欲望的关卡。资料图片

  都是ATM机惹的祸。

  2008年的许霆案成为舆论焦点;2009年“云南版”许霆,也引起媒体高度关注;昨日,广州市中院刑庭在开年后的第一天庭审,又一个“女版许霆”出庭受审。这些面对银行卡突然“不差钱”,而让人心生贪念的案件,到底是人的罪过还是机器之祸,再次引发争议。

  相比许霆案,“女版许霆”廖淑珍的“盗窃金融系统案”就更离奇一些,她手持的那张储蓄卡,把卡里的钱全取完,余额却一分不少,变成了可重复取款、“钱又生钱”的“摇钱树”。在昨日的庭审中,廖淑珍到底是不是故意去偷银行的钱?偷银行钱的人到底是不是廖淑珍?成为庭审中的两大辩论焦点。经庭审,法庭宣布将合议后择日宣判。

  昨天上午,经广东省高院裁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年女子廖淑珍涉嫌盗窃一案进行重新审理,廖淑珍自辩无罪。此前,广州中院以廖淑珍盗窃金融机构27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据广州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1年2月21日至27日间,廖淑珍持户名为“李明华”的储蓄卡,在明知该账户只有1366.35元的情况下,利用银行网络交易系统出现故障之机,多次在广州市芳村等多个柜员机提取款项,每笔均为1300元,共计取款27万元。其将钱款藏匿于住处。

  2001年2月27日,廖淑珍再次在增城的柜员机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抓获。工作人员同时缴获了她扔在地上的那张“神奇”的银行卡。27万元钱款被发还被害单位。

  有意思的是,廖淑珍在被银行工作人员抓到以后,并没有立刻被逮捕。据知情人士透露,当地公安机关开始并没有将此案定性为盗窃,在证据不足、案款又追回的情况下,廖淑珍很快被放。后来,当警方感觉数额巨大,想再抓回廖淑珍时,她已经远走上海。一直到时隔7年之后的2008年1月24日,廖淑珍在坐火车回家探亲途中,被铁路警方查身份证时抓获,至此她才知道自己早已成了网上通缉犯。随后,广州中院以廖淑珍盗窃金融机构27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一审判决后,廖淑珍不服上诉,广东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庭审直击?

  “女许霆”答非所问

  廖淑珍,年近半百、只有小学文化,一个典型的农村妇女形象。据其自称,在代为他人保管那张“神奇”的储蓄卡之前,自己从没有开过银行账户,也没有用过自动取款机。

  廖淑珍当庭的表现,可谓让人“抓狂”。不管是公诉人还是法官,问她的问题,她都顾左右而言他,每每不是答非所问,或者就是那句“我在牢里生了三次大病,我记不清了”。法官问她,一天之内取款多少次?廖淑珍说,27万元钱都被公安收缴了。法官问她,最多一天取了多少钱?廖淑珍说,是情人张某让她保管储蓄卡的,每次对方要用钱的时候,自己就去张某那儿拿卡。而法官、公诉人一起追问,张某究竟要取多少钱,为什么张某不自己取钱?廖淑珍一概都用颠三倒四的语言来回答。

  究竟是盗窃还是无罪?

  据被害银行的调查报告认为,在2001年2月21日至27日短短7日间,那张“不差钱”的储蓄卡被狂刷400余次,共被取走57万元。经公诉机关审查,认定廖淑珍共取走27万元,因此廖淑珍所为是秘密盗窃金融机构,而且数额巨大。对此,廖淑珍的辩护律师、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吴义春则针锋相对地作了无罪辩护,吴义春正是当年许霆案的辩护律师。

  吴义春认为,银行方面提供的证据,无论是报案材料、情况说明、活期账户数据查询、交易表和网络交易流水查询清单,都无法证明2月21日至27日发生的400多次取款行为均是被告人廖淑珍一人实施。银行方面也没有提供任何包括监控视频资料在内的其他证据加以证实,27万元就是被告人廖淑珍一人自柜员机取得。吴义春总结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无意为之还是蓄意图谋?

  与许霆案不同,廖淑珍一案存在许多疑点。

  许霆是偶然发现自己的储蓄卡出现了“以一当千”的魔术,而廖淑珍手中的储蓄卡则是张“假卡”。这张卡的开户身份证是假。身份证的名字是编的,照片则用其老公手下的打工仔照片冒充。

  庭审中,让记者感觉乱套的是,廖淑珍似乎是有两个同案犯,一个姓张,一个姓李。而这两人都没有被抓获,其作用也都显得很神秘。廖淑珍当庭称姓张的是自己的情人,神奇的储蓄卡就是张某给她的。然而,廖淑珍又说,两人交往不过短短几个月,自己连张某具体叫什么都不知道。在廖淑珍颠三倒四、自相矛盾的供述下,到底有几个人用过这张储蓄卡,这张储蓄卡是被意外发现,还是被有意识的制造,都成了一笔糊涂账。

  根据公诉人当庭宣读的证据,该银行广东省分行计算机软件开发部写给总行的《情况汇报》中证实:本案网络出错的原因是广东分行和宁波分行对于“银行卡网络系统实施方案”中响应码“78”的理解不同,宁波将“78”作为拒绝交易码处理,不对账户作扣账处理,而广东分行视为该交易成功。

  廖淑珍等人,究竟是偶然发现了这一故障,还是刻意利用这一故障制造了假身份证?记者在庭审中无从得知,而已经被认定的一个事实是,用假身份证开户的地点正是宁波。

  此外,廖淑珍还有一份在公安机关的口供没有被公诉人认定为最后的真实供述。这份口供称,廖淑珍本来就是被人骗钱以后,萌生了再去骗别人钱的故意,她造假身份证的初衷是,利用虚假招工,来骗取别人服装费。

  ■记者手记

  谁将是下一个许霆?

  在一个个“许霆”接受审判的过程中,我们不禁要问,当事的银行们就没有责任吗?ATM机作为机器不能受刑,但它的错误应当由谁来埋单呢?这个问题是一个悖论:如果机器不会犯错,那它的交付是真的,“许霆们”也没有不接受的义务,绝无犯罪可言;如果回答机器会犯错,那它就不能免除错误交付的责任。况且,它的背后站着它的设计者和主人,老板要为他的雇员承担责任,怎可不为他的机器承担责任呢?如果银行不补漏,而当初涉及法律时,又没有将如今科技的变化涵盖其中,那一个接一个的“许霆案”是不是还会继续发生呢?

  在一个个“许霆”接受审判的过程中,我们不禁要问,当事的银行们就没有责任吗?ATM机作为机器不能受刑,但它的错误应当由谁来埋单呢?这个问题是一个悖论:如果机器不会犯错,那它的交付是真的,“许霆们”也没有不接受的义务,绝无犯罪可言;如果回答机器会犯错,那它就不能免除错误交付的责任。况且,它的背后站着它的设计者和主人,老板要为他的雇员承担责任,怎可不为他的机器承担责任呢?如果银行不补漏,而当初涉及法律时,又没有将如今科技的变化涵盖其中,那一个接一个的“许霆案”是不是还会继续发生呢?

  相关链接

  许霆案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一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一审结果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九成以上的网易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被告许霆。2007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2008年3月31日,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

  “云南版许霆”案

  何鹏,云南省陆良县寺耳堡村人,原云南公安专科学校学生。

  2001年3月2日,因农行计算机系统故障,何鹏用余额只有10元的卡,在不同银行的ATM机上分221次取出现金429700元。2002年,何鹏被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3月,广东许霆案改判,何鹏及家人开始申诉。去年11月,云南省高院将何鹏案刑期从无期改为8年半。今年1月,最高院核准改判,罪名是盗窃罪。

  南方日报记者刘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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