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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婚前购有一些金饰品。我和他结婚后他自愿和我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这些发票上写有他个人名字的金饰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我一个朋友说,这些金饰品是我丈夫婚前个人所购,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我们结婚而改变;即使我们签有协议,我也没有份。请问,我和丈夫签订的书面协议有效吗?
市民 孙小姐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答复: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孙小姐丈夫婚前用其个人所得钱财购买了金饰品,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前,应认定归孙小姐丈夫个人所有。但两人婚后签订了书面的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这些金饰品归夫妻共有,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依法认定为有效,双方有依协议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