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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澡被玻璃划伤 法院:学生学校均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2月23日11:03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山西法制报 

  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同为某中学在校寄宿学生。2008年11月12日傍晚,原、被告等几名学生在学校宿舍洗澡间洗澡过程中,原、被告用水互泼对方身上进行玩耍,然后被告刘某跑出了洗澡间,原告王某关了洗澡间的门,被告刘某推了几下门,该门的玻璃掉下来,划伤了原告王某的脚,被告刘某的手也被划伤。王某当日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经核算,王某因伤所受各项损失共计5356.7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所在中学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40%,刘某赔偿30%,王某自行承担30%。

  分析

  学校对在校期间的学生负有管理、教育的义务,对学校公共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被告某中学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在本案中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40%的责任。被告刘某在洗澡玩耍中,未注意安全,致人受到伤害,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刘某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原告王某在洗澡中玩耍,未注意自身安全,与被告刘某负有同等责任,即自行承担30%的责任,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陈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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