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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区原区长蔡志强案开庭

  本报上海2月22日电(记者林中明)由上海市检察二分院提起公诉的上海市普陀区原区长蔡志强涉嫌受贿案(本报曾作报道),今天在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审理。蔡志强在最后陈述时认罪,并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在指控中提供了9组证据,证明蔡志强在任职的10年间,收受多家公司或个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84万余元。1999年,蔡志强担任上海市人事局办公室代主任期间,为张某一家四口将户口从浙江象山迁入上海,收取好处费29万元。2001年至2002年,蔡志强担任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某人才中心提供方便,接受了该中心主任吴某赠送的价值31.2万余元轿车一辆。2006年,蔡志强担任普陀区副区长期间,为一家公司提供便利,接受该公司王某赠送的人民币113万元和1万澳大利亚元。此后,蔡志强又为一家实业发展公司提供方便,分10次从该公司唐某处收取“打牌活动费”10万元,并在出国考察期间收取唐某5万欧元。2008年,蔡志强任普陀区区长期间,为上海某公司提供便利,在澳大利亚考察期间,收取该公司高某5万澳大利亚元,并以“打牌活动费”的名义从高某处获得5万元。

  庭审中,公诉人、上海市检察二分院副检察长袁汉钧建议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蔡志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公诉人同时指出,鉴于蔡志强有认罪与悔罪表现,并积极退清所有受贿赃款,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蔡志强在最后陈述时认罪,并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希望自己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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