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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腐败”的时代需要引起警觉

  虎年伊始,“两会”在即。可以预见的是,反腐败问题依然还会是一个热点。毕竟,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有那么多的高官被查处,还有重庆打黑反腐的衬托,更有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所作的铺垫。

  腐败不得人心,这应该是句真理性的话。因此,不论是西方还是东方,也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各国无一不把反腐败作为头等政治大事。中国其实也是如此。起码在领导的讲话和官方的正式文本中,我们很容易地找出高层坚决反腐败的信心与决心。

  高层的指示与要求,当然需要下级的层层贯彻与落实。也许是为了表明与上级的高度一致,也可能的确是为了打造一个廉洁政府的需要,地方许许多多的当家人在反腐败问题上也表现得十分不遗余力。

  只是,我常常怀疑,我们是否“错误”地进入了一个“被腐败”的时代——腐败的内涵与外延有意或无意地被曲解和泛化了?

  就说近期吧:某市市委书记说,消极也是一种腐败,而且这种腐败现象是无形的、潜在的,比如精神颓废委靡、得过且过,吹拍拉扯、投机钻营,不作为、不负责,处事不公、不正、不坚持原则等。某市市长说:“所谓责任政府,就是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责任的越位、缺位和错位,实际上都是腐败。”他强调,相互推诿也是一种腐败。之前,还有一位市委书记曾说过:“腐败我看有三种:第一种是贪污;第二种是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第三种是宁愿少干事,甚至不干事,保证不出事,四平八稳,按年龄大小、皱纹多少、胡子长短排队等提拔,失去机遇,影响一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还有众多媒体一再宣扬的各种“腐败”,例如干部“不思进取”是腐败,“惰政”是腐败,嫉贤妒能是腐败,脱离群众也是腐败等等,不一而足。

  腐败究竟是什么?《汉书·食货志上》说:“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辞海》的解释,腐败是指腐烂。现代意义上,腐败总是与政府、权力和官员等联系在一起。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腐化是指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一个更为广义的定义是:“腐败乃是通过关系而有意识地不遵从规则,以图从该行为中为个人或相关的个体谋取利益。”国际透明组织对腐败含义的解释是:“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腐败是“党和国家公务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从而违反当时社会公认的纪律、法律和道德规范,并形成一定社会危害的一种畸形的政治行为和政治现象”。

  可见,无论中外学者还是有关组织在给腐败下定义时,似乎都离不开这样几个要素:公权、非法(违规)、私利。简单地讲,腐败就是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非法(违规)谋取私利的行为。因此,腐败既是个政治问题,又是个利益问题,本质是私利面前的公权蜕化与变质。

  如果上述分析与推导成立的话,消极、相互推诿、决策失误、惰政(少干事、不干事、四平八稳)、不思进取等等,似乎都很难纳入严格意义上的腐败范畴。

  当然,我这样说的意思,绝不代表我们就可以容忍这些消极甚至是丑陋现象的存在和生长。恰恰相反,由于它们都是对责任的抵触、对立与抵抗,与法治文明格格不入,在对合法权益的漠视和侵害的同时而不易被察觉,其负面影响可能比那些腐败案件更广泛、更深层、更直接,暴露的是执政能力的下降与消极;在一定程度上,它们还是腐败及其他违法犯罪的原始形态,更应该引起高度的警惕。

  我想说的是,责任的要归责任,腐败的要归腐败。尽管责任的越位、缺位和错位也会导致腐败,但它可能更是行政和人事管理,包括用人、竞争、激励、考核、评价、约束、监督、规范、处罚等人才资源配置和管理机制方面的问题;虽然腐败也会由责任失范而引起,但它可能更是机制和制度构建,最主要的是权力、监督、民主与法治化的问题。说到底,两者有联系也有区别,着眼点也许都在营造一个公开透明的制度规则环境上,也在于预防方面,但它们的侧重点应该是不同的。

  中学就学过,想问题做事情要抓主要矛盾,要抓矛盾的主要方面。责任与问责,腐败与反腐,是不同的矛盾,各有自身的主要方面,不能混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些问题总是都“被腐败”,就可能会迷失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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