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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验收就交楼 准业主要退房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5日04:38  大洋网-广州日报

  业主状告开发商一审均败诉

  案件近日在佛山市中院审理 涉讼房屋是否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成庭审焦点

  本报讯 (记者肖欢欢)昨天下午,备受关注的“准业主”拒绝收楼,并要求开发商退还300万元房款一案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由于双方均拒绝庭外和解,该案将择日宣判。

  准业主拒收房索巨款

  据原告周某彪、陈某娥陈述,2007年10月10日,他们与南海新X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买下南海某花园小区住宅。

  合同签订后,两位准业主交清首期房款并办妥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但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2008年12月9日,他们向开发商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遭到对方拒绝,遂起诉至南海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及已支付契税等合计300万元。

  南海区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辩称其已通知业主来收楼,讼争房屋也已经符合交楼条件,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在第二次庭审时,被告又补充了《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对此,周、陈二人指出该份验收报告是拼凑、涂改、伪造的,且大部分是复印件。

  去年11月9日,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认为被告未能交付约定房屋,请求解除合同及退还房款、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遂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焦点

  焦点一:房屋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

  昨天,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庭审的最大焦点集中在周、陈二人购买的商品房当时是否已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该商品房不仅要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还须符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但该商品房未取得交付使用条件。环保验收合格、规划验收合格等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必备前提条件,但该商品房均未通过上述验收。另外,该商品房也没有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

  对此,被告辩称,《建筑法》明确规定,只要房屋验收合格即可交付使用,不需要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涉讼房屋在约定交付日期2008年5月31日前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及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以及退还房款、赔偿损失的要求缺乏依据。

  焦点二:房屋验收报告是否伪造?

  昨日庭审的另外一个焦点是开发商提供验收报告是否有效?原告指出,被告提供的验收报告是拼凑、涂改、伪造的。理由是:第一、该证据的核心部分只有复印件。第二、该证据存在多处涂改,与其他证据不一致。首先是开工许可证号不一致,且有明显的涂改迹象。第三、按照有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附有施工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出具的认可文件;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等。该报告必须是原始文件,而被告没有原始文件。因此,该报告无效。

  对此,被告则表示,由于原告购买的是商品房住宅小区,因此不需要进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该小区是由规划部门进行整体验收,需要进行预售,因此不需要对单个的每一栋楼进行验收,因此原告提出的未通过规划验收不成立;而原告提出的涉讼商品房未配套建设人民防控工程,不是当初双方合同约定的收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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