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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巴达克斯》:诅咒奴隶制度

  意大利作家拉法埃洛·乔万尼奥里(1838-1915)的《斯巴达克斯》,也许在欧洲文学史上并不算是经典之作,但在20世纪后半期里,这本书绝对是中国读者心目中的世界名著。

  这本书描写的是古罗马公元前73-71年爆发的一场由角斗士斯巴达克斯领导的奴隶起义。主题是对于古罗马奴隶制度的猛烈抨击,正如主人公斯巴达克斯所说的:“我要诅咒那把世界上的人类划分为自由人和奴隶的第一个人!”

  古罗马法以严密的逻辑著称。奴隶只是“物件”,是财产。那么为什么人会变成物件?罗马法学家想出来的理由是,奴隶之所以是物件,是因为他们丧失了“人格”、也就是一个人的社会身份。因为做人最重要的人格就是自由权,奴隶丧失了自由权,就发生了“人格”的大变更,在法律上被当做了财产。最完整的表述,是公元6世纪由罗马皇帝查士丁尼颁布的法律教科书《法学阶梯》的有关段落:“一切人不是自由人就是奴隶”,而奴隶是因为“一人违反自然权利沦为他人财产之一部”。这部教科书说明了奴隶的来源:战俘,奴隶的后代,自由人为了钱而出卖自己为奴。

  奴隶可以被解放,法定解放的方式有主人当着法官的面宣布释放奴隶,或者在进行户口登记时将自己的奴隶登记为自由人,或者在遗嘱中指定死后解放奴隶,不过法律规定遗嘱解放奴隶一次不得超过100人。

  尽管认定奴隶只是一种财产,但是罗马法也禁止主人过度残害奴隶。禁止毫无理由地杀害自己奴隶,地方当局如果认为主人对待奴隶过于残酷的,可以强制主人在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出卖奴隶,“因为任何人不应滥用自己的财产,这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

  在世界的另一边,中国古代法律也包含着完整的奴隶制度。属于官府所有的奴隶在战国秦代称为“隶臣妾”,后代多称为“官奴婢”;属于私人所有的奴隶在先秦及秦代多统称为“臣妾”,后世则统称为“私奴婢”。

  和古罗马非常相似的是,中国古代早期奴婢也大多为战争中的俘虏,如《墨子·天志下》所言战胜者将战败一方的人民“系缧而归,丈夫以为仆圉、胥靡,妇人以为舂酋”。云梦出土的秦律中有“寇降,以为隶臣”的条文。另外一个重要的来源则是古罗马不多见的:至少从商鞅变法以后,罪犯及其被株连处罚的罪犯家属。如《说文解字》释“奴”,称“奴婢,皆古之罪人也”。从张家山汉墓出土的汉初法律(是在斯巴达克思起义前的约150年)来看,只要是被判处“鬼薪”以上刑罚的罪犯,其配偶子女都被没为官府“隶臣妾”。后代法律一般规定只有在谋反大逆之类政治性犯罪的情况下,罪犯的所有女性亲属以及未满16岁的男子全部没收为官奴婢。

  中国历代的法律也将奴婢定义为财产,如651年制定的中国唐代法典《唐律疏议》,对于奴婢的定义就是“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宋代的法典《宋刑统》依然沿袭唐律的这些定义,在这部法典的解释书籍《刑统赋解》卷下还特意解释“称人不及于奴婢”,说“奴婢贱隶,难同人比”,因此在法律上只有两种情况下才作为“人”来对待,一是在遭遇强盗被杀的时候,一是在出庭作证的时候,“其余俱同财物论之”。

  奴婢处于社会最底层。唐宋法律规定奴婢侵害良民要加凡人二等处刑,相反,良民侵害奴婢则可减刑二等。明清律改为奴婢侵害良民加罪一等,良民侵害奴婢减罪一等。但唐宋法律规定奴婢骂主、过失伤主处流刑,殴伤或谋杀主人就要处绞刑;而明清律进一步加重,规定奴婢骂主、或因过失杀伤主人即处绞刑,殴伤或谋杀主人皆斩,杀死主人者要凌迟处死。

  就法律而言,到了14世纪的明代,中国法典里才取消了对于奴婢“视同资财”的定义。只有在主奴之间,依旧保留传统的法律关系。同时禁止普通平民家庭蓄奴,贵族之家蓄奴数量也受到限制。

  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是,尽管经常爆发斯巴达克斯那样的起义,但是这个最该被诅咒的制度几乎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历史,直到19世纪以后才被普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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