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报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景慧玲 张中先
俩电动车相撞,其中一个电动车后面坐着的老太太,因受到惊吓突发心脏病死亡,肇事者该不该担责?
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这样的案例,负次要责任的电动车车主,被判担责三成赔偿2万余元。
事故
电动车相撞 乘车人死亡
2009年9月17日21时许,80多岁的老太太吴某,坐着女婿的电动自行车前往女儿家,在郑州市中原区某路,与一辆电动车迎面相撞,老太太从车上摔下受伤,当场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吴某符合轻度外伤及精神刺激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吴某女婿负主要责任,对方电动车车主沙某负次要责任。
吴某的女儿要求沙某赔偿,沙某认为,吴老太太的死亡,是因为自身疾病引起,他只是负次要责任,不该他赔偿。
判决
肇事者担责三成
协商不成,吴某的家属提起诉讼,要求沙某赔偿6.5万元。他们认为,如果不是与沙某相撞,吴某就不会从车上掉下来,更不会突发心脏病死亡。
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采纳了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结合吴某的死亡原因,认定沙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沙某赔偿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吴某的女儿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