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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郭京毅式立法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9日07:01  大河网-大河报

  □潘洪其

  18日,原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巡视员郭京毅涉嫌受贿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郭京毅分别为国美电器公司并购铺路,为首创集团下属公司促成设立外资公司,为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介绍业务等,共收受贿赂800多万元。(3月18日《法制晚报》)单看郭京毅收受贿赂的行为,似乎与其他贪官以权纳贿没有区别,其实在他背后隐藏着一种特殊的腐败勾当——分析人士称之为“郭京毅式立法腐败”。据报道,郭京毅东窗事发之后,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原主任张玉栋、商务部外资司原副司长邓湛、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副局长刘伟等人也先后落马。这些人有的是在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拟订及修改大权的官员,有的是参与起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律师或法律顾问,均为资深的法律精英,他们几乎垄断了近年来多部利用外资方面法律的立法“业务”。

  与旨在实现“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目标的部门立法腐败有所不同,“郭京毅式立法腐败”或曰“精英立法腐败”主要表现为法律精英一边拿了利益相关者的好处,一边发挥自己的特殊影响,在立法过程中为这些利益相关者夹带“私货”,甚至按照利益相关者的要求拟订法律草案,或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解释。如2004年国美电器公司为图借壳海外上市,将65%股权转让给一家外资公司,这个比例大大超过了当时政策规定的外资占股上限。经国美公司重金打点,在郭京毅的运作下,上述政策规定很快被新的法规取代,外资占股限制得以放开,国美电器得以顺利上市……精英立法既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人大立法、部门立法,也有别于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不断扩大的“公众参与立法”。之所以需要精英立法,是因为有一些法律法规的拟订、修改、审议,在全部或部分环节上涉及艰深的专业问题,非相关领域的精英人士不能胜任。而笔者认为,为防范精英立法腐败,首先需要在立法过程中扩大“精英参与立法”——无论精英的立法权表现为立法权利(如律师受委托起草法律草案),还是表现为立法权力(如政府部门的法律官员主持起草法律草案,人大机关的法律官员审议、表决法律草案),都应当让更多的精英人士乃至法外人士参与进来,对立法精英的立法权进行监督与制约,防止出现像郭京毅、张玉栋、邓湛等人组成的“精英小圈子”大搞“封闭立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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