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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修订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 泄露隐私将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9日07:27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 (记者 雷小琴) 3月18日,自治区法制办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修订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修订办法》明确规定,对相关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将给予不同额度的罚款。

  定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立,一定程度解决了一些社区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自199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以来,目前我区14个地级市及部分县级市先后开展了社区卫生工作,已建立起282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近500万人。由于原有的管理办法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必须进行修订。

  《修订办法》明确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定位、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强调了其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职责:居民健康“守门人”

  与大医院那种等患者上门的坐诊方式不同,《修订办法》要求社区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坚持主动服务、上门服务,逐步承担起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同时,要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即居民患小病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首诊,符合转诊病征的患者应及时转到等级医院诊治。

  收费:价格违规可罚5000元以上

  居民最关心的就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费以及药品安全问题。《修订办法》提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应当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遴选的非目录范围内药品,并按规定项目实行药品使用价格零差率。如出现违反这一规定的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在经费保障上,《修订办法》也进行了明确,即设区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核定在编人员经费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由所在市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助;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所在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侵权:“山寨机构”将被重罚

  《修订办法》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擅自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如机构人员泄露服务对象隐私的,《修订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泄露隐私的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整改。

  如果你也想就《修订办法》提提意见,欢迎登录广西政府法制网查看《修订办法》内容,并通过邮寄、发电子邮件方式来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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