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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保障对象可零租金住廉租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9日09:19  城市晚报

  ■记者 宋宝华/报道

  本报讯 昨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孙贵生处长透露了一个好消息:为全面提高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水平,我省制定了《吉林省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特殊困难的孤、老、病、残等保障对象,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可以采取低租金、零租金或者社会救助等办法,解决住房问题。

  关键词:租金

  特殊困难的可零租金

  《办法》规定,政府完全产权和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专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承担。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由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公有住房进行管理,收取廉租住房租金,租金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特殊困难的孤、老、病、残等保障对象,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可以采取低租金、零租金或者社会救助等办法,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国有产权部分,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在允许出售全部产权前(售房之日起3年内),可以实行低租金或零租金。允许出售全部产权后(售房之日起3年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收取廉租住房租金;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腾退前按市场价收取租金(具体事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关键词:物业费

  允许“以工代费”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可采取“业主自治”为主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方式,允许“以工代费”,利用部分保障家庭的劳动力资源,按照当地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有组织地从事物业服务工作,以“工”冲抵物业管理费用。

  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对于购买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可以通过与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用所购产权按购房时的不变价格抵押入住后的各项费用,对既不出工又不足额缴费的保障对象,用每年欠缴的各项费用充抵共有产权份额。

  对于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租金、物业费等各项费用的保障对象,可以采取“持票报销”的奖励政策减免部分费用。保障对象每年持物业管理交费票据,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报销一定比例的费用,报销所需资金使用廉租住房租金收益等资金支出。保障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时,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关键词:交易

  入住3年后可申请购买

  对于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自入住之日起3年后可以申请购买正在居住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既可以购买完全产权廉租住房,也可以按照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有关规定购买部分产权。享受按份共有产权的保障对象,自入住之日起3年后可以申请购买正在居住的廉租住房国有部分产权,并享受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

  保障对象取得全部房屋产权后即可自由上市交易。廉租住房实行一次性保障,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于按份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产权共有人实施贷款抵押时须经共有人同意,且只能抵押其拥有的份额。保障对象将所购廉租住房抵押,到期后无力偿还债务的,银行将廉租住房拍卖时,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关键词:继承

  符合条件可依法继承

  保障对象已经取得廉租住房全部产权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对于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的私有产权部分,其合法继承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可依法继承私有产权。合法继承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可按原出售价格回购,并参照同期银行利率对保障家庭的投资收益给予补偿。

  关键词:管理

  转借或转租廉租房

  将被取消保障资格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使用人在租赁期间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的,腾退住房时不予补偿。

  享受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应依据有关规定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变动等情况,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重新确定保障资格。

  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保障对象的保障资格:

  (一)将共有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二)将共有的廉租住房改变用途的;(三)家庭年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住房标准超出当地政府确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较多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的;(五)违反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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