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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追缴被执行人罚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9日15:05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邱伟)今天上午,最高法院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执行刑事案件的财产刑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适用民事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这一司法解释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或者犯罪单位财产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我国现行立法对财产刑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规定也比较原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尤其是财产刑执行到位率比较低。

  《规定》有13条,明确了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J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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