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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不忘调解:法度之内情理暖心

  本报讯(记者秦刚 通讯员张然胡大江)近日,河南省淮阳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王红旗分别收到两条短信,一条是孙伟(化名)发来的,一条是郭义(化名)发来的,短信内容都是对一起纠纷案成功调解表示满意和感谢。

  孙伟和郭义是一起宅基地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孙伟和孔某(女)系再婚,1991年农村宅基地换证,孔某将其全家公用的宅基地登记在儿子郭华(化名)名下。2005年,郭华将母亲的房屋及宅基地以6000元价格,变卖给同村村民郭义。2007年,外出打工回来的孔某与孙伟无处居住,想要回房屋和宅基地,便找行政村和乡土管所要求调解,却遭到郭义拒绝。2009年2月,孙伟将郭义起诉到淮阳县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的名义申请的,也是以“户”的名义审批的,使用权虽然登记在一人名下,但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成员共有的,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被告郭义除购买此处住宅外,还有一处宅基地,这不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分配条件。因此,郭义和郭华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由此引发的纠纷郭华应负全责,郭华应对给郭义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2009年7月28日,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因斗气均未履行应尽义务。同年10月,孙伟向淮阳县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官经审查,决定启动息诉和解程序。该院民行科干警多次深入双方家中,释法析理,终于使双方态度由敌视趋于缓和。随后,检察官又与行政村和乡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开展调解,终于使双方握手言和。

  本报讯(记者崔洁 肖水金 通讯员丁晓头)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案件进入抗诉再审程序后,能否与法院联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日前,江苏省高淳县检察院成功对一起个案进行了调解,65岁的邢华方老人如愿拿到了7000元补偿金。

  2009年2月17日,杨某在高淳县一市场买了一车建筑装潢材料,准备运往相邻的溧水县工地。杨某与邢华方及另两名装卸工谈妥:邢华方等三人卸完一车货,杨某即支付180元钱。邢华方等三人随杨某到达溧水县后,立刻开始卸货。但意外发生了,车上的货物突然滑落,将站在车下的邢华方砸伤。事故发生后,杨某为邢华方支付车费及部分医药费等3600多元。

  2009年5月,邢华方将杨某起诉至高淳县法院,以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为由,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驳回了邢华方的诉讼请求。邢华方不服判决,但由于无钱交纳上诉费,不得不放弃上诉权利,最后来到高淳县检察院申诉。

  高淳县检察院一方面及时审查案件,依法查明原审判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适用法律错误,及时作出提请抗诉决定;另一方面,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办案之中,及时做申诉人的工作,并积极和被告杨某联系沟通。2009年12月,南京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裁定再审。

  考虑到邢华方急需用钱做后续手术等情况,高淳县检察院决定和法院尝试联手调解。终于,在法官、检察官的努力下,双方握手言和,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邢华方及时拿到了7000元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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