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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量刑程序“辩”出公正

  “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对法院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怎样有效运作才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兼顾,一直以来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将量刑建议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09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得到进一步明确。

  作为辽宁省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所辖10个基层院中唯一一个试点单位,我院成立了“量刑审程序”试行领导小组,由主管刑检的副检察长牵头,主动与法院进行沟通联系,就量刑审的具体程序以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量刑审”程序的初步意见。

  根据初步意见,我们就量刑建议和庭审方式进行了革新。公诉人将在庭审上提出精确、细化的刑期建议。在量刑审程序中,公诉人将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方面情况,在基准刑期基础上通过百分比的计算提出一个细化的量刑刑期,合议庭将以该建议为基准对被告人量刑。庭审举证程序由原来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证据统一举证质证,改变为首先就定罪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而后对被告人的量刑证据单独举证和质证。就量刑部分设立单独法庭辩论程序,强化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也给予了被告人相应的量刑辩护权。在最后陈述环节中,被告人可对定罪、量刑两个方面分别进行陈述。

  到目前为止,我院在20余起案件中适用了量刑审程序并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院去年提起公诉的王某盗窃案,被告人盗窃数额为6000元,基础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考虑如何量刑时,公诉人根据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了细致计算:一是王某系未成年人,应减少基准刑期的50%;二是王某自愿认罪,应减少基准刑期的10%;三是王某全部退赔了赃款,应减少基准刑期的30%。据此,总共应减少基准刑期的90%,公诉人提出了对王某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最终,法庭采纳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罚金1万元。

  (采访:本报记者刘键 通讯员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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