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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民议事会 议事决策与执行分离

  核心提示

  总体要求:

  真正做到还权,扩大社区居民自治范围;真正做到赋能,赋予社区居民对基层政府的评价监督权利;真正做到归位,加快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实现行政化的社区管理向社区化的社区居民自治转变。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构成:

  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自治权利:

  对社区内各种重大活动和事务依法拥有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评议权。

  我市完善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机制试点昨日启动,五城区和高新区将各选择2—3个社区先行试点1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再在全市全面推行。按照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完善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机制试点方案》,昨日召开的全市民政工作会对试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我市完善城市社区居民自治试点后,居民自治组织架构发生变化,在原有居民会议和居委会的基础上,将新建居民议事会,行使社区自治事务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组织召开临时会议等。该《方案》还第一次明确提出,把基层政府的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眼睛向下看”——对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等为社区服务的工作人员开展社区评议监督,不满意的将被召回。

  完善试点

  党组织领导下新建居民议事会

  “完善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改革的目的是真正实现还权、赋能、归位,增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

  社区居住人员较多,居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作用常常无法有效发挥。此次改革的重点,是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社区议事决策与执行相分离的工作机制,通过选举选出居民议事会。试点后,我市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将由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居民委员会构成。

  受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闭会期间和授权范围负责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日常工作,行使社区自治事务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商议社区日常事务,组织召开临时会议。同时,接受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的监督。

  自治权利

  对重大活动和事务拥有“五权”

  明确社区居民自治权利,也是本次改革的关键之一。《方案》明确,社区居民对社区内的各种重大活动和事务依法拥有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评议权。

  比如,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社区居民对辖区内基础设施项目有知情权和部分决策权;对社区的各种重大活动和公共事务拥有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对社区自治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经费和社区运行经费的使用拥有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同时,社区居民对基层政府机构在社区的服务拥有评议权和监督权,拥有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评议权和监督权等等。

  自我服务

  明确服务主体是居民自治组织

  《方案》要求,要健全居民议事监督制度、议事规则、社区事务听证制度等,规范社区民主决策程序,提高民主决策水平。推行民情信箱、民情热线、民情日记、民情联络员、民情恳谈会等工作方法;建立定期走访联系群众制度、居民委员会成员包片联户制度,畅通民意诉求渠道。

  《方案》还明确了社区居民自我服务内容,并指出居民自我服务的主体是居民自治组织或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自我服务内容涵盖了居民交往与社区参与、物业服务、便民利民生活服务等三大类,具体包括邻里互助、人民调解、小区管理、绿化、卫生保洁、内部基础设施维护建设、居家养老、社区食堂、学生课余照看等。

  自治能力

  实行社区服务不满意召回制度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完善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机制试点方案》第一次明确提出,把基层政府的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让“眼睛向下看”,建立有利于促进社区自治的考核评价机制。

  对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等为社区服务的工作人员开展社区评议监督,实行不满意召回制度。对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为社区服务实行问责,建立目标绩效考核制度;对区(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开展评议监督,实行目标考核否决制度。

  为赋予社区居民自治能力,政府财政每年给予“定额补贴”制度,定额补贴标准不低于每百户2000元。同时保障社区办公活动场所,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服务和活动场所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区(市)县政府建设。

  配套措施

  街道办事处不得干涉社区事务

  以后,区(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不得将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自治组织,也不得以达标评比、目标考核等形式干涉社区事务。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确实需要社区协助完成的行政性事务,要通过服务外包、项目管理等方式委托社区承担。

  此次改革将与街道办事处职能转变相结合,弱化街道办事处的经济管理职能,强化基层党建、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社区建设、安全监督、应急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按照合理的服务半径,规划建设规范、高效的街道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

  新闻链接

  什么是居民会议

  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是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社区居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现社区依法民主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

  主要职责:讨论决议社区发展计划;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社区集体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对社区资产实行监管;制定和修订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务和居民委员会的重点工作;对居民委员会、社区内工作机构及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进行评议监督;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选举居民议事会、居民委员会成员。

  什么是居民议事会

  居民议事会是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社区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监督机构,其成员经居民会议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一般不少于20人。

  受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闭会期间和授权范围负责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日常工作,行使社区自治事务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商议社区日常事务,组织召开临时会议。接受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的监督。

  什么是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执行机构,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以及居民议事会在授权范围内的决议,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议事会负责,接受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议事会监督。

  主要职责: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负责制订居委会工作制度,定期向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议事会汇报工作,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议事会的决定和决议,接受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议事会的监督;管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全社区;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区治安;向基层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诉求和建议等等。本报记者 李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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