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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执行财产刑将——先还债务再处罚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0日07:03  大河网-大河报

  本报讯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昨天,最高法院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着力解决财产刑“空判”问题。该司法解释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可采取查封冻结执行措施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由一审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司法解释明确,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同时明确了财产刑的执行机构,规定财产刑由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即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负责执行;并且明确了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无财产可罚当终结执行

  司法解释规定,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此外,对于无财产可罚的情形,《若干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先赔偿债务再判处罚金

  《若干规定》明确,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或者犯罪单位财产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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