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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住房医保等给予优待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0日07:15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讯(记者郭燕群)3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拟修订已施行了17年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简称老《办法》)。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军人特别是义务兵的抚恤优待力度大大提高,重点从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就业以及残疾军人的供养、牺牲烈士以及军人家属的福利待遇等方面加大优待力度,解决现行部分优抚保障政策严重滞后,优抚对象住房难、生活难、医疗难,以及现行的优待抚恤保障标准偏低等问题。

  住房医疗就业给予各种优待

  对享受定期抚恤金或定期补助金的抚恤优待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其就医报销比例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住房优惠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优抚对象申请且符合承租廉租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烈士遗属和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申请的,应当保障安排。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且家庭无能力改建现有危房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或者按照灾民倒房重建补助的最高标准给以补助。

  就业优待方面,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就业,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普惠待遇以外,还可以享受在同等条件下招工用人单位应当优先录用等优待。此外,参加经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培训,其培训费由政府给予20%的补助;参加社会保险的,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增加5%;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的,政府部门给予免费技术指导,并在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收购、农业生产资料信贷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和帮助。

  义务兵获奖立功增发优待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享受政府发放的年度优待金。对优待金的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属于农村居民的,按照本自治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额或者按不低于本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额发放;入伍前属于城镇居民的,按同等或者不低于本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额发放。

  同时,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保障其享有与本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同等的集体福利待遇。

  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在其家庭当年应当享受优待金标准的基础上,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增发优待金。例如,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增发50%;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增发40%;一等功,增发30%;二等功,增发20%;三等功,增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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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级以上残疾可享受集中供养

  征求意见稿规定,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可提出享受“集中供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顾的,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还可以享受民政部门发放的护理费。集中供养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则由集中供养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残疾军人除按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待: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残疾人的优惠待遇;免费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需求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优先安排就业岗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就医报销比例可以在自治区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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