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寰)“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同时规定财产刑由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出台,对财产刑执行程序、主体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将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据一位资深法官介绍,该司法解释能够规范过去那种执行主体不明确的现象,能够起到加大执行力度的作用。
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成都一名法官举例,有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处罚金3000元,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执行财产的部门,执行局、刑事审判庭、法警队都可以执行,导致这笔罚金迟迟
无法到位。执行部门有失规范是造成财产刑执行不到位的重要原因。
该法官还提到,特别是一些侵财类案件,被告人来自外地,或者经济状况本身就不好,类似这种财产刑执行力很弱。而这次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执行局是执行主体,明确了责任,这是促使执行局加大对财产刑执行力度的重要举措。
新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的具体部门。一是明确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法院执行;二是明确规定财产刑由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即由法院的执行局负责执行;三是明确了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代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