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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2010年6月1日起没收财产刑罚须立即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0日08:57  广西新闻网

  中广网北京3月19日消息(记者季苏平)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18时37分报道,从2010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财产刑的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届时,债务人或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决财产刑后,一审法院负责执行,没收财产的刑罚将立即执行。

  财产刑是剥夺犯罪人或者犯罪单位财产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坦言:目前中国财产刑执行率很低,无法起到惩戒犯罪的作用。

  胡云腾:财产刑的执行率比较低,有的地方说“不到一半”,有的地方只有30%。

  此次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明确,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没收财产必须严格控制于严重犯罪,但判决生效后将立即执行。

  胡云腾:司法解释明确:如果法院判处1个月或3个月缴纳罚金,犯罪分子到期没有缴纳就立即立案执行;如果判处没收财产,只要判决生效就立即执行。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先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及正当债务偿还,后执行财产刑。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的话说,司法解释的出台时要从法律系统自身杜绝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而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也给执行带来了很多困难,如何解决也是他们未来工作的重点。

  孙军工: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手段和措施,尽早及时控制违法所得和财产流向,这是在司法解释出台后,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上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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