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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企业未给女工哺乳时间要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0日14:2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3月20日消息(记者周羽)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4时22分报道,广州中院最近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使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有了统一的“标准”。内容包括有“用工单位没有给哺乳期妇女哺乳时间的话,应按该女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20%补钱给女工“等 。

  自“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广州地区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单是广州中院民一庭审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已占案件总数的70%以上,高达5000多件。预计今年,类似的案件还会增加。但就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当事人往往都是先到劳动仲裁部门走仲裁程序,若对仲裁结果不服,便到法院打官司。造成案件不断往法院“走”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劳动仲裁部门与法院的“标准”不一致所致。因此,制定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统一的“裁案标准”,可以说是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有效方式。比如说,法院规定员工的权益保护期是2年,现在《参考意见》中把劳动仲裁的权益保护期从60天提高到了两年,这样员工就不容易错过劳动仲裁部门解决争议的时机。

  法院通过调研,发现不少企业对员工的作息时间安排得特别紧凑,有的员工仅有上厕所或吃饭的时间,哺乳期妇女没有合理的喂奶时间,并且企业不支付相应的“照顾费用”。因此,《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对哺乳期的妇女进一步提供了权益保护,“意见”表明,用工单位没有给哺乳期妇女哺乳时间的话,应按这名女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20%补钱给女工。并且,20%仅是一个基数。要给孩子喂奶的女职工在这方面的权益受损时,可以有效维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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