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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大众信用征集系统”值得商榷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7日05:57  大众网-大众日报

  □张贵峰

  江苏睢宁县创造发明了史无前例的“良民”评级,将每个公民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引入了大众信用征集系统。 县委书记高调称要“ 严管民风”,让群众“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制约”。(3月26日《 南方都市报》)

  睢宁县这一大众信用征集系统的征信范围,极其广泛——除了个人银行信贷记录、个人履行合约记录等常见金融信息,还包括了“家庭暴力、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记录”、“围堵党政机关、企业、工地、无理闹访、缠访等记录”、“个人超计划生育记录”、“交通违法记录”等。

  如此由政府一手包办、针对民间的所谓征信系统,其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因为现在看来,睢宁县设定的一些征信项目与个人信用没有关系。 比如,“ 闹访、 缠访”、“超计划生育”等信息,与个人诚信确实无关。

  “权利—权力”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基础关系,两者只能是:政府权力派生依附、服从服务于公众权利,权利主导决定、监督监控权力。当前,一方面政府(权力)之于民众(权利)的信息公开尚未做好;另一方面却对公众实施无所不在的信息考评。权力首先不尊重服从权利并越位,权利也失去了可以信赖的保障环境——如隐私权、人身权、财产权等被侵犯,那么一个社会还谈何诚信、信用?

  现代信息社会,征信当然很重要也很必要。一个良好的征信系统,无疑也有利于社会诚信的维护。但必须廓清的是,首先,政府并不是征信的恰当主体,主体只能是独立民间性的社会组织。一方面,政府充任这样的主体于法无据,我们知道,法治语境下政府的行为原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原本属于社会自治性行为的征信建设,交给本身行为及信用就要受严密监督的政府来大包大揽,事实上既不合理也不必要,更不可能做好。这正如上述《纲要》要求的:“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

  其次,一个真正有利于信用建设的征信系统,征信的范围也不能无限制无边界地扩张,将无关信用和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私生活范畴内的信息也吸纳进来,权力必须谨守法定的界限。毕竟,征信不等于征隐私,也并非道德裁判所,而且征信本身也有一个基本的信用问题,任何不尊重权利的征信,难以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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