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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郭 晶 赵晓燕)李某经人介绍与孙某确定恋爱关系,双方订婚时孙某收取了李某送出的彩礼27000元,后李某提出退婚,为讨回彩礼钱,李某将孙某告上法庭。近日,经阳曲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返还原告彩礼 19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诉称,2008年10月经人介绍其与被告孙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26日经介绍人之手,被告收取其送出的见面礼等 2000元。2009年农历2月6日订婚时,又经介绍人之手,被告收取礼金、首饰、衣物等 共 计 25000元。但在此期间被告却对婚约及两人的交往极不负责任,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沉重的经济负担,目前原告与被告已分手。因讨要彩礼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27000元。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相处的还可以,有一定的感情,只因些许小事发生矛盾纠纷,但并未影响双方之间的感情,故不同意分手,被告也并没有过错,因此不同意全部返还彩礼。
阳曲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与原告谈恋爱为前提条件,收取了原告大量的财物,这种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尽管是原告退婚,被告也应当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