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霞 见习记者李洁)2007年7月30日,家住西固区的孕妇刘丽在西固区人民医院剖腹产下一名女婴后,第二日因妊高症及其合并症撒手人寰。事后,刘丽的丈夫张强在刘丽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医院达成了赔偿协议。刘丽的父母认为医院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利益,遂将西固区人民医院告上法庭。2010年3月,西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西固区人民医院赔偿刘丽的父母、丈夫和孩子死亡赔偿金共计30万元。
2007年7月30日下午,患有妊娠高血压(简称妊高症)的产妇刘丽在西固区人民医院实施剖腹产手术生下一名女婴。没想到第二天,沉浸在喜悦中的全家人就接到了刘丽因为妊高症及其合并症导致呼吸衰竭死亡的通知。在处理善后事宜中,刘丽的丈夫张强在没有通知其岳父母的情况下,与院方达成协议,院方答应给张强支付15万元的赔偿。但院方在支付了6万元后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眼看着赔偿款拿不到手,张强找到刘丽的父母商量此事,这时刘丽的父母才知道张强和医院协议的事情。刘丽的父母认为,医院与张强签订的协议,是在他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达成的,损害了其作为父母的合法权益,要求合理分配赔偿金额。2009年11月,张强和其岳父母一起将西固区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该案在审理中,西固区人民医院认为,在协议签署后,由于张强和刘丽父母两家人意见分歧较大,所以医院中止了赔偿协议。
西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西固区人民医院在医疗行为中有过失,患者死亡的事实与医院的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西固区人民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