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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章应成为“规定动作”

  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将再次面临大“洗牌”。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全部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清理,原则上要在今年12月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5月10日《瞭望》)。

  此次规章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三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由此观之,此次规章清理工作的目的无非是两条:一是使规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二是保证法制统一,在人大一批法律修改出台之后,有关配套的部门和地方规章也要相应修改。

  应该说,一些部门和地方并没有及时清理规章的习惯,以至于闹出了许多笑话。如某市禁止外地啤酒到本地销售,拘留、处罚的依据竟然是当年省“革委会”制定的文件……

  过时的规章却在超期服役,这与一些地方政府的执政理念有关。一方面,只把制定了多少规章作为自己的“政绩”,至于文件应该废除而不废除,没有人去考核,于是规章只生不死;另一方面,由于部门立法的原因,即使有些文件过时了,个别部门还可以在自己需要时拿来对付被管理对象,不废除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所以,规章的清理和废除不能只靠部门的自觉,而需要上级政府强令推动才行。

  清理规章应成为各级各部门的“规定动作”,应该出台全国统一的定期清理制度,并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为了使规章适应发展的形势,可以要求定期清理;而为了实行法制的统一,又应该要求在国家法律出台或修订后及时清理相关规章;实行谁制定谁清理,确保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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