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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马里海盗特别法庭:现实的呼唤

  索马里海盗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面对的一大国际公害,它对国际航运、海上贸易和海上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了有效打击索马里海盗活动,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一系列决议,呼吁关心海上活动安全的国家积极参与打击索马里海盗的行动,授权有关国家以国际法允许的方式在索马里领海内采用一切必要手段制止海盗及武装抢劫行为。尽管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向索马里海域派出海军军舰进行护航,但索马里海盗活动依然猖獗。

  目前,对于索马里海盗问题,国际社会主要限于军事打击,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索马里海盗的嚣张气焰,但是对于被抓获的索马里海盗的审判工作却让世界各国犯了难。如果仅是通过军事手段抓获,而不起诉和监禁索马里海盗,不仅会破坏国际社会打击海盗的努力,而且也不符合现代国际社会所倡导的人权、法治理念。对于索马里海盗的审判成为了检验国际法治的一块试金石。目前对于索马里海盗的审判主要是由抓获海盗的国家自行进行,因为如果将索马里海盗交由索马里过渡政府来审判无异于“放虎归山”,为内政所困扰的索马里政府对于本国海盗的打击根本力不从心,目前根本没有精力也没有能力来审判海盗。

  根据对海盗的普遍管辖的原则,任何国家都可以对海盗进行审判,谁抓捕谁审判这种方法是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的。但这也取决于这些国家是否愿意,因为跨国审判往往需要付出较高的司法成本,如将海盗带回国内,军舰来回产生的费用、收集证据以及为被告人聘请辩护律师所需的费用等等。因此,有关国家在抓到索马里海盗后,往往并不愿意花费人力、物力、财力来对他们羁押和审判。即使有些国家愿意对其审判,依据的也往往是其国内法。很多国家国内法没有海盗的定义,缺乏惩治海盗犯罪的条款,结果很多海盗被抓到之后,如果其行为不能用其他法律来惩治,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今天,往往未经司法程序就被无罪释放了。2008年9月,一艘丹麦军舰捕获了10名索马里海盗嫌疑犯,但因为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依据,只好在关押了一周后将他们释放了。即使有些国家有关于海盗罪的规定,但因对海盗的惩罚力度过轻,也很难发挥司法威慑的作用。例如,印度对于抓获的海盗只判七年劳役;印尼一般将海盗判刑三年至四年,并且允许保释。

  对于如何有效审判索马里海盗,目前已经有德国、荷兰等国家呼吁成立索马里海盗特别法庭。联合国安理会对此也十分重视,在今年4月27日一致通过决议,呼吁各理事国积极考虑起诉索马里附近海域海盗的问题,并要求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就设立国家、区域或国际特别法庭处理这一问题的可能性提交报告。

  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目前还没出来。在笔者看来,在安理会的主导下,成立一个国际特别法庭,专门审判索马里海盗,给予其相应的惩罚,是解决索马里海盗审判问题最为合适的途径。

  首先,安理会主导成立索马里海盗特别法庭有法律依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之规定,安理会的主要职能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履行该项职能,它行使立法与执法的权利。安理会主导设立索马里特别法庭审判海盗犯罪,有助于维护海上航运安全,当然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虽然国际刑事法院已开始积极运作,但该法院只对四种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如侵略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具有管辖权,海盗罪并不在其管辖之列。既然国际刑事法院无权管辖,就可以由安理会主导设立索马里海盗特别法庭专门管辖海盗罪,这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也起到很好的弥补作用。

  其次,国际社会就成立国际性质的刑事法庭,已经有多个成功的先例,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供参考。这些国际性质的法庭有些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设立的,如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还有一种是混合性质的法庭,即由安理会与当事国通过特别协议共同设立的,如黎巴嫩特别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和柬埔寨特别法庭等等。在设立索马里海盗特别法庭时,可以充分参考这些国际性法庭的有益经验,避免走弯路,使得特别法庭能迅速建立起来,确保有效追究海盗的责任。

  最后,索马里海盗特别法庭能够更加公正审判索马里海盗,符合国际社会法治、人权的理念。索马里海盗特别法庭的审判可以使得对索马里海盗的审判统一化,解决目前无人审判或者各国自行审判的混乱局面。通过索马里海盗特别法庭的审判,可以保障在审判过程中适用国际标准,完全遵守适当的程序,尊重被告的权利,并且使所有国家能够全面参与和目睹正义和公正的实现,从而使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索马里海盗问题取得真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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