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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警惕“后悔权”被滥用

  随着信息技术及服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电视购物等“非现场”销售也异军突起。由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当发现“此货非彼货”或对所购商品不满意的时候,消费者面临着两个问题:首先是能否退货没有定规,再就是退货的成本由谁承担——如果由买方负担,消费者就可能不划算。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草案都作出了回答:只要不影响商品的再次出售,消费者就可以无理由退货,而且不承担任何费用。

  这样的规定对消费者显然是有利的,因为消费者可以随便买、随便退而且零成本了。但这对经营者意味着什么呢?假如有消费者一“冲动”就买,再一“冲动”就退,那经营者就可惨了;如果有竞争对手专门玩“买了退、退了再买”的游戏,甚至可以置经营者于死地——这对经营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然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也不能损害经营者的利益。“一碗水端平”、兼顾各方的利益是立法的第一原则。那么,什么样的“后悔权”才是公平的呢?我认为,消费者拥有“后悔权”是可以的,但后悔的成本由谁承担则应该区别不同的情况,而不是一概由经营者承担。比如,经营者夸大了商品的性能或者由于信息不完整而误导了消费者,退货的成本当然要由经营者负责;但如果经营者没有过错,消费者是因为一时“冲动”而又“后悔”,那就应该由消费者承担退货的成本——要知道,“冲动”也是一种过错,不应该让别人为自己的“冲动”埋单。

  与传统的“面对面”营销不同,“非现场”购物多了一个物流的环节,而这个环节是需要成本的。为了降低这个成本,买卖双方都应该负起责任——作为经营者,在推介自家商品的时候必须客观;作为消费者,在决定是否购买的时候也应该慎重。在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是必要的,但也要防止这种权利被滥用——而只有遵循“谁的过错,谁来埋单”的退货原则,才能达到规范双方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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