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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儿改了姓

  离婚后的李英(化名),为了表示与前夫张磊(化名)彻底断绝关系,将婚生女儿张盼盼(化名)的名字改为“王盼盼”,却惹来了一场官司,最终被法院判决改回姓氏,女儿仍然姓“张”。

  河南省鄢陵县的张磊与李英属父母包办婚姻,婚后生了一个女儿取名张盼盼。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发生矛盾。2008年3月,李英在一次聚会上碰见了同学王某。二人上学时就曾互相爱慕,十年后再次相遇,谈论起生活,两人亲近了不少。

  之后,李英与王某频繁见面。张磊听到风声后,夫妻矛盾激化,张磊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09年5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女儿随李英生活,张磊每月负担女儿抚育费200元。

  2009年8月,李英与王某登记结婚。结婚后,李英为了表示与前夫张磊关系的彻底决裂,决定将女儿张盼盼改名为王盼盼。张磊获悉这一情况后,认为李英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儿姓氏,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要求李英恢复孩子的原姓氏,但遭拒绝。李英认为,既然女儿由自己抚养,张磊无权干涉她将女儿改姓。2009年9月,张磊一怒之下将李英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

  鄢陵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驳回了张磊的诉讼请求。

  2010年1月,张磊到鄢陵县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本案中,张盼盼是原告和被告的婚生女,原告与被告离异后,仍然是女儿的法定监护人。既然张盼盼已随了父姓,姓氏就不宜随意更改,原被告的女儿尚且年幼,不能自主决定,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女儿的姓名改为继父的姓氏,侵犯了原告的特定身份权。

  经过检察机关抗诉,鄢陵县法院采信了抗诉理由。近日,法院判决王盼盼改回姓氏仍然叫张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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