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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频伤人 如何管住“武疯子”

  俗话说“菜花黄,痴人狂”。春暖花开的季节是精神病复发的高峰时期,常常引发精神病人伤人杀人事件发生。3月份以来,江苏省常州市已发生5起精神病人伤人杀人事件。一起起血淋淋的悲剧,令人揪心,发人深思:具有暴力倾向的躁狂型精神病患者(俗称“武疯子”)怎么管?如何减少“武疯子”对社会的危害?怎样才能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惨剧频繁发生

  常州市金坛市的杨某有精神病史,29岁的他和父母、奶奶同住。3月15日,奶奶在屋里喝牛奶,杨某也想喝,奶奶以为他闹着玩就没给,杨某遂持榔头对奶奶头部连砸数下,致奶奶当场死亡。经司法精神病鉴定,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依法负刑事责任。4月初,杨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准逮捕。

  28岁的衡某是江苏邳州人,患有精神病,今年春节后被父亲带到常州暂住。4月12日,衡某因“怀疑”邻居沈某等人辱骂他,持斧头砍死砍伤沈某家5人。目前,警方正委托有关机构对衡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警方调查发现,衡某不是第一次杀人,2008年5月在长春曾用同样手段将一对夫妇砍死,因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而被释放。

  金坛市的蒋某因与沈某产生纠纷,于2009年9月到沈某家用刀砍死沈某。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蒋某为临床诊断精神分裂症,实施杀人行为时控制不全,应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4月6日,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与衡某一样,蒋某也有过“前科”。2008年4月,蒋某用刀砍伤过村民,司法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同年7月,蒋某再次砍伤一名村妇,此后在医院治疗了一段时间,病情好转出院。

  家属邻里成受害高危人群

  频繁发生的精神病人伤人杀人案件,不仅给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危害,而且给人们的心理抹上了阴影,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常州市检察机关对近三年来受理的12起精神病人伤人杀人案件进行调查发现,12起案件涉及8名精神病人,共造成6死21伤的严重后果,这些案件大多数发生在农村,8名精神病人均为农村居民,年龄大都在30岁至45岁之间,其中男性6人女性2人,有3名发生2次以上伤人事件。

  调查还发现,这12起案件的受害人大多为精神病患者的家人或邻居,可见家人邻里是精神病患者肇事受害的高危人群。精神病患者大多有“妄想症”,对身边家人和周围邻居的言语、态度很敏感,极易产生“仇恨”、“报复”心理。因此,一旦病情发作,家人邻里首当其冲,成为被攻击对象。

  伤人杀人事件为何频发

  专家分析认为,这其中既有精神病人治疗方面的问题,也有家庭监护、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原因。

  据常州102医院精神病科主任医师赵汉清介绍:约15%的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很难根治,且易复发;另外,由于精神疾病治疗费用高,有的家庭即使千方百计筹资治疗,但一看病情有所好转便办理出院手续,导致病人治疗不彻底,这也是精神病反复发作的重要原因。

  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侦监科副科长唐黎刚告诉记者,不少精神病人杀人伤人事件都是因强制治疗措施不力造成的。他介绍,刑法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前置条件非常严格,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为精神病的人涉及刑事犯罪,首先由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才由政府出面进行强制治疗,“这就导致精神病患者实际被强制医疗的数量比较少,有相当数量的患者得不到有效管护和治疗,难免给他人的生命安全带来隐患”。

  武进区卫生局有关人员认为,目前我国对精神病学和精神卫生仍然没有进行立法,刑法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更没有配套的操作细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精神病患者的监管和强制医疗形同虚设,而防范措施和行为如果不当,又容易侵害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如精神病患者李某经常对家人邻居实施各种攻击行为,2007年6月,叔叔老李实在不堪忍受想“教训”他一下,不料失手打死李某,老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五年有期徒刑。

  如何防范“武疯子”行凶

  据统计,我国有近2000万精神病重度病人,且呈上升趋势。对于精神病患者这样一个特殊群体,特别是“武疯子”引发的社会安全问题亟待引起关注。

  赵汉清认为,如果能够做到早发现早治疗,80%以上的精神病人能恢复社会功能,回到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中。预防精神病患者复发,要立足治疗,坚持药物和心理疏导双管齐下。对于曾经患过精神类疾病的病人,在春季要做到坚持用药,切莫自行减药停药,这一点也需要得到家人的监督。“当病人出现情绪不好、烦躁等异常现象时,应尽早送到医院就诊”。

  江苏省检察院主任法医师、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小组成员刘宁生认为,社会各界应构建一个齐抓共管的有效机制。首先,有关职能部门要将收治管控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作为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成立专门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对精神病人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建档立卡,落实监护人,分类落实监管和医治措施。其次,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是精神病人管理的三道防线,应负起责任,对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理,应实行责任倒查制,一旦发生恶性案件,应该一道道环节追查。再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自觉履行监护治疗责任,尤其是病人发病间歇期的监护问题,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手段迫使不自觉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防止家属放手不管。

  “国家应加快精神卫生立法工作,切实保障精神病人以及其他公众的合法权益。”刘宁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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