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何道岚) 昨日,本报报道《超市保安抓贼有指标有提成》引起社会关注与其他媒体跟进。有广州花都市民报料,表示新华镇某超市曾用疑似“钓鱼”手法,对涉嫌“盗窃”的客人进行10倍罚款,并拒绝出具单据。
花都市民刘女士表示,春节前,她携丈夫和5岁儿子,一家三口驾车到新华镇的大××超市办年货。超市闷热,刘女士就将外套脱下,塞在超市手推购物车的小格上。购物时,她将一瓶标价18.2元的沐浴露无意中塞进了外套里。结账时,沐浴露经过了收银台一关。他们踏出卖场,经过地下停车场前的防盗机器。当时机器没有发出警报,但他们却被便衣保安拦下。保安还说“那防盗机器不会响”。
刘女士说,超市的审讯室设两个小房间,保安当时便将刘女士一家三口关在一个小房间,“他们开口就说,按超市规定要‘偷一罚十’。”刘女士表示,因为害怕对方继续拘留和报警,只能硬着头皮给了200元。保安收钱后,出具的只是一张18.2元的销售沐浴露小票,交罚款时再没有给其他单据证明。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许瀚律师表示,法律法规对罚款的主体、程序以及数额均有严格规定,而超市作为私立商业主体,并无权对小偷处以任何形式的罚款,而许多商场超市贴出的“偷一罚十”告示,也毫无法律依据。
一方面是超市每年巨额货物丢失,另一方面是超市私设罚款,你对此有何看法?你是否有被超市私罚的经历?你认为该如何营造良好营销环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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