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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科技创新城创业投资新环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2日04:52  哈尔滨日报

  建设哈尔滨科技创新城是哈尔滨市“北跃”战略的核心任务,在国家科技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强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4个国家、省、市级知名院所的高精尖研发项目签约入驻,并已有9个项目在创新园开工建设。为进一步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城的发展,加速国内外优秀科技资源向科技创新城聚集,近日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台了四项扶持政策,涉及鼓励和支持各种科技创新主体进入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鼓励各类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向科技创新城集聚,鼓励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进入和鼓励中国科学院项目进入科技创新城发展等不同层面,力求在科技创新城内打造一个把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统一起来,互动起来的创新、创业联盟。通过政策扶持体系的有效支撑,使他们能够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特别是通过与中科院合作建立中科院哈尔滨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有效提升和带动科技创新城的科技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高新技术承载与发展能力。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各种科技创新主体进入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哈高新区)连续五年每年投入1亿元人民币,设立哈高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入园项目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

  第三条 哈高新区在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内投资建设创新园孵化器,为入驻机构、人才、项目,提供研发、中试、生活、居住等功能性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的项目,主要是指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化程度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项目主体应为哈高新区内注册、缴税的机构或企业。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大学生、留学生、科技人员等各类人才携带项目入驻创新园孵化器,根据创业团队的项目情况,经哈高新区管委会评审,给予创业团队或企业,3年房租补贴和项目研发及市场开拓的种子资金支持。

  (一)给予大学生创业团队或企业,3年内、5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房补贴,5万元以上项目研发及市场开拓的种子资金支持。

  (二)给予科技人员创业团队或企业,3年内、8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房补贴,10万元以上项目研发及市场开拓的种子资金支持。

  (三)给予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团队或企业,3年内、10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租房补贴,20万元以上项目研发及市场开拓的种子资金支持。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两院院士,社会各界知名专家等高端人才(以下简称高端人才),面向市场需求,入园进行自主研发或联合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示范等工作。对高端人才作为主要合作参与方的科技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入区,经合作机构或企业申请,哈高新区管委会评审,为高端人才提供10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研发办公用房、100平方米使用面积的生活居住用房的3年租房补贴,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研发及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发挥自身优势,独立或联合搭建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服务,面向市场需求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对符合条件,经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机构,根据其年度开放的服务能力和实际服务情况,经评审,每年给予1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机构,通过资源共享和创新要素的优化组合,围绕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建立产业技术联盟,形成协同创新的利益共同体。对符合条件,经认定的产业技术联盟,根据其联合技术研发、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化等实际情况及取得的效果,经评审,给予10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机构或企业获得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对哈高新区内机构或企业申请获得及引进的知识产权,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种类及商品化情况,经评审,给予不低于1000元/件的资金奖励,其中发明专利奖励不低于5000元/件。

  第十条 对入园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的专项资金支持的,经评审,给予项目主体一定额度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哈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 专家点评

  “创新创业办法”解决全民创业“瓶颈”

  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总经理 于澎田

  作为一个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的负责人,及长期从事教学科研、辅导大学生创业的高校教师,我对哈高新区出台的《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感触很深,谈几点自己的认识:

  一是“办法”有力促进了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形成。促进科技创业是这次政策拟订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这些政策的实施,将从多方面进一步推动科技人员以自己的智慧、科技成果创办科技企业,为哈尔滨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是“办法”完善了政府创新创业政策支撑体系。对于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化程度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采取大力度的资金扶持,同时,进一步引导和促进高端人才和各类科技创新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设施形成“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它们对自主创新的重要支撑作用。

  三是“办法”解决了全民创业的“瓶颈”问题。“办法”十分强调鼓励全社会创业创新,根据搭建创业平台的需要,新增了若干个支持政策,大大降低了全民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

  四是具有十分明显的导向作用。从“办法”中我们可以得到启迪:一个地区、一个新兴产业应该采取这样一种孵化方式,共同形成集群式发展,而不是单独的“一枝独秀式”发展。那样的话,真正的人才不会持续,也不会凝聚,而采用孵化的方式,当人才自己做了老板,形成一种市场、一个产业,大家都会相得益彰。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创业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各类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向哈尔滨科技创新城集聚,引导创业投资投向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支持自主创新和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哈高新区)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的各类投资公司、投资基金,在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创新园创办多种形式的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 对于进入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创办的投资机构,经哈高新区管委会评审,给予投资机构提供人均15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房租补贴3年。

  第四条 成立哈高新区创业投资公司,通过阶段参股、合作等形式,与社会各类投资机构、投资团队合作,在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30%。

  第五条 哈高新区创业投资公司阶段参股设立的投资基金应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创业投资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管理团队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的投资经验。

  第六条 哈高新区创业投资公司阶段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在其参股机构所拥有股份的市场价值计算。

  第七条 创业投资机构在哈尔滨科技创新城选定拟投资项目后,如希望哈高新区创业投资公司跟进投资,可提出邀请,经审核,对符合投资条件的项目,可按项目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跟进投资,

  (一)每个项目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三)跟进投资股权退出,收回成本后,按照获得的投资净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

  第八条 哈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对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考核,根据其在哈尔滨科技创新城投资数额,给予投资管理团队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哈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 专家点评

  “取经”国内外扶持创业资本“造血”

  黑龙江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国超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创业投资暂行办法》思路创新,措施务实,对于加速搭建科技创新城投融资平台具有现实意义。

  在普遍对国家优惠政策、各省市成功经验特别是各地各级开发区的运作方式、扶持办法耳熟能详的情况下,哈尔滨市如何在创新投资、融资、引资机制,聚合资本支持科技产业发展中实现新的突破,是需要我们“自己答”的重要课题。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推动科技园区建设,支持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哈尔滨高新区出台的这个《办法》,可以说是借鉴了国外和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同时立足于哈尔滨市、哈尔滨科技创新城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吸引和培育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机构,致力于汇聚一批风险投资企业,形成对科技项目的投资动力源。《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搭建起具有哈尔滨特色的功能完善的科技投融资平台,发挥创业资本的“造血功能”,加速推进科技创新城建设,支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和支持中国科学院项目入驻哈尔滨科技创新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项目进入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哈高新区)连续两年每年投资5亿元人民币,在哈尔滨科技创新城规划建设中国科学院哈尔滨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为中科院入驻的机构、人才、项目,提供研发、中试、生活、居住等功能性场所。

  第三条 哈高新区每年筹资5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中国科学院哈尔滨技术转移转化专项资金,支持中科院项目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

  第四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的中科院项目,主要是指经哈高新区管委会评审,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黑龙江和哈尔滨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产业化程度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项目主体应为哈高新区内注册、缴税的机构或企业。

  第五条 根据中科院项目的规模、领域、技术水平等实际情况,给予项目主体单位提供与项目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研发、中试用房;对中科院派到哈尔滨市工作的人员,提供一定面积的生活居住用房,房租补贴3年。

  第六条 根据中科院项目的规模、领域、技术水平等实际情况,给予项目主体100万元以上项目研发及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七条 对中科院在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创办的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凡通过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通过黑龙江省有关部门认证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八条 重点吸引和支持高、精、尖项目,对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领先于国内外同行业的核心技术、有牵动力的中科院大项目,给予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对中科院项目获得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支持的,给予项目主体一定额度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以下方式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产业化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实施股权激励:

  (一)股权奖励,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二)股权出售,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三)股票期权,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四)分红奖励,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哈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 专家点评

  掀开院地合作新篇章

  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 李恩庆

  哈尔滨市在科技创新城中建设中国科学院哈尔滨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来推进中科院院属有关单位科研成果的配套、集成研发,加快其主流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和规模产业化,使之成为中科院与地方共建的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区域创新体系紧密结合的研发、转化基地。《鼓励和支持中国科学院项目入驻哈尔滨科技创新城暂行办法》,对中科院与哈尔滨合作建设转移转化中心来说不啻为一个重要的助力器。

  《办法》针对科技项目发展所面临的研发办公场所和研发和市场开拓资金这两大“瓶颈”,一方面为中科院入驻项目在研发办公用房和居住用房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另一方面对项目从研发到产业化过程中所需要的资金给予无偿支持,从而解决了科技人员创业和科技研发项目产业化所普遍遇到的难题,为中科院项目在哈尔滨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办法》的出台必将极大地促进中科院与哈尔滨的院地合作,极大地推动中科院哈尔滨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的建设进程。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和支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入驻哈尔滨科技创新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进入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哈高新区)在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内,规划建设哈尔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为入驻的机构、人才,项目,提供研发、中试、生活、居住等功能性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主要是指经哈高新区管委会评审,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黑龙江和哈尔滨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产业化程度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项目主体应为哈高新区内注册、缴税的机构或企业。

  第四条 根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规模、领域、技术水平等实际情况,给予项目主体单位提供与项目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研发、中试用房;对到哈尔滨市工作的各类国外人员,提供一定面积的生活居住用房,房租补贴3年。

  第五条 积极帮助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请获得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支持。

  第六条 积极帮助技术发明人寻找风险投资和经营管理人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以下方式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产业化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实施股权激励:

  (一)股权奖励,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二)股权出售,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三)股票期权,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四)分红奖励,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哈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 专家点评

  扶持国际科技项目抓产业发展的源头

  哈工大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左洪波

  哈高新区在贯彻“北跃”发展战略、建设哈尔滨科技创新城的过程中,专门规划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作为吸引国外科技项目入驻孵化发展的平台,并配套出台《鼓励和支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入驻哈尔滨科技创新城暂行办法》。作为一个长期从事国际科技合作实务的经营者,我感到国际合作基地的建设和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成果转化氛围、人力资源氛围、创业条件氛围,有利于为项目发展提供创业引导、融资、发展环境等多方面条件,有利于构建立足远东、辐射东北亚的产业助推平台,吸引高端人才和好的项目来基地创业,基地与项目共同发展,形成良好的集聚效应。

  《办法》围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在中试、产业化前期等关键环节所急需解决的问题,从研发、中试用房、国外科技人员的居住用房,到对项目的资金扶持等方面,都给予了特别大的倾斜和支持。这些支持是针对近年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际合作项目做不大的关键症结对症下药,为国际合作企业提供了资金、政策、创业条件等多方面支持,是保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快速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新动力的有效途径。从这个层面上说,哈高新区通过搭建平台、出台政策来引导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入驻发展,是抓住了产业发展的源头和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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