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修订》第十六条: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不得以收据代替,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日后提供发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支出的合理费用。
一句话点评:不开发票没门。
■不得随意搜身
《修订》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一句话点评:面对搜身,说no!
■收预付款要有第三方账户监管
《修订》新增: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预付款的,应当由商业银行设立专款账户实施托管,专款专用,分期支取;经营者若确需提前支取预付款的,应当向托管商业银行提供担保。
一句话点评:拿钱玩“蒸发”跑不掉了。
■垃圾信息不得再骚扰
《修订》新增: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网等通信网络、邮件、快件和电子邮件、短信息服务等方式传播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广告中明示拒绝的途径,消费者明确拒绝的,不得继续发送。经营者在发送商业信息时,应确保该商业信息可以清晰地被接受者识别为广告类信息。
一句话点评:再发垃圾信息告你。
■赠品也有“三包期”
《修订》第二十三条新增:商品三包期内的修理期间,经营者应当提供替代商品。在保修期内无法修理或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者退货。对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运输。经营者以降价销售、有奖销售、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商品、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适用本规定。
一句话点评:所有商品都要“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