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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不满意?30天内可退货

  新闻要点

  ■消费者非现场购物30日内可以退货

  ■新《消法》将对隐私信息进行保护

  ■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将赔X倍

  ■汽车、房屋等有望进入新《消法》

  通过网络或是电视购买的东西,拿到手之后发现“此货非彼货”怎么办?“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面对上述的表述,您千万别太惊讶,因为这可能成为日后新《消法》中的法定条款!记者日前了解到,已经颁布16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目前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相应的最新修订稿,在明确标注“原文”和“修订”两大板块后,可以清晰看出,新《消法》今后的改革方向。

  据悉,现行《消法》是1993年公布实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它已表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根据业内人士预测,这部修改法的最迟出台时间应该会在2012年底之前。

  聚焦点·退回商品

  “非现场”购物增“后悔权”

  《消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修订》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新条款·解读

  南京市消协秘书长周晖指出,现在商家的促销手段五花八门,其中不少有夸大之嫌,而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等非现场消费方式,也让不少消费者在“摸不着”的情况下频频体会“很受伤”。

  对于“后悔权”的设立,周晖说,后悔权起源于美国,最早出现在直销中,又被称为“冷却制度”。由于推销员通过拜访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不免夸大其词,后悔权的建立使处于产品信息弱势的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退货并收回全额退款的权利。

  聚焦点·隐私信息

  “消费隐私权”首次被提及

  《消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修订》第十四条新增: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新条款·解读

  周晖表示,如今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诸多领域都需要填写个人信息,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信息泄露,都会让消费者惹上麻烦。而目前,我国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仍未完善,实施十多年的《消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新《消法》加入对隐私信息的保护十分及时。

  聚焦点·消费赔偿

  “双倍赔偿”将变X倍赔偿

  《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修订》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X倍以内的赔偿金。

  ●新条款·解读

  周晖秘书长表示,根据消协的实际调解体会,最让不法商家害怕的,就是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制度。因此惩罚性赔偿的尺度在新《消法》中进行调整是大势所趋。

  同时,周晖提出建议增加无责赔偿的条款,即规定只要售出的商品,提供的服务已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聚焦点·大宗商品

  买房买车也受消法保护

  《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修订》第二条新增:本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新条款·解读

  新修订的《消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消费者的定义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周晖指出,从该句话的表述来看,汽车、房屋等大宗商品,也将有望进入新《消法》的管辖范围之列。

  新闻延伸

  部分新条款速读

  ■开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修订》第十六条: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不得以收据代替,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日后提供发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支出的合理费用。

  ■不得搜查消费者

  《修订》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收预付款要有第三方账户监管

  《修订》新增: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预付款的,应当由商业银行设立专款账户实施托管,专款专用,分期支取;经营者若确需提前支取预付款的,应当向托管商业银行提供担保。

  ■垃圾信息不得再骚扰

  《修订》新增: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网等通信网络、邮件、快件和电子邮件、短信息服务等方式传播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广告中明示拒绝的途径,消费者明确拒绝的,不得继续发送。经营者在发送商业信息时,应确保该商业信息可以清晰地被接受者识别为广告类信息。

  ■赠品也有“三包期”

  《修订》第二十三条新增:商品三包期内的修理期间,经营者应当提供替代商品。在保修期内无法修理或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者退货。对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运输。经营者以降价销售、有奖销售、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商品、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适用本规定。

  据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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