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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禁烟令” 对“ 室内公共场所” 界定不一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2日07:50  大众网-齐鲁晚报

  

我省“禁烟令”

  各市规定大不同

  ▲济南火车站出站口处,一名旅客还没出站,就急忙掏出烟卷猛吸起来。 本报记者徐延春实习生宋帅摄

  本报济南5月11日讯(记者李文鹏郭静)尽管我省还没有就公共场所禁烟统一立法,但我省各市有关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自1995年至今一直在不断出台。

  截至目前,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泰安、烟台、滨州、日照、临沂等市,也由各市政府分别发布了禁烟的规定,最近的一次出台于2006年。

  从我省目前立法来看,虽没有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立法,但相关规定并不难找。1996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就在《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城市市区内的医院、影剧院、体育馆、机场、港口、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这是《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29条的处罚规定,也成了各市设立室内公共场所禁烟处罚标准的依据。

  各地在“室内公共场所”界定上,有许多相同的地方,但具体区域不同。如关于医院禁烟的范围,济南市限定为“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青岛市规定为“医疗保健机构的挂号室、候诊室、诊疗室、病房、走廊以及其他室内公共区域”。

  在禁烟区域的规定上,各市并不相同。威海市把“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的经营场所”列入了禁烟的范围;而淄博市的限定却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的经营场所”。除了对“公共场所”界定不一外,各市在禁烟的执法监督主体、处罚措施上也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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