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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2日09:32  石家庄日报

  ■省高院昨解读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河北16年支付国家赔偿金两千万

  本报记者 隋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4月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新的《国家赔偿法》将于12月1日施行。昨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进行了解读,并通报了全省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的初步意见。

  解读一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将原《赔偿法》三十五条的规定增加到修改后的四十二条。“这次修改,在人权保障上更加充分和人性化。其中,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便是一大突破。”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袁瑞玲说。

  新的法律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袁瑞玲说,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是一种补偿和安慰,对致害者是一种警戒和教育,也体现了公民的尊严。

  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案件情况千差万别且实践经验不足,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以后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袁瑞玲说。

  国家机关不“违法”也要赔偿

  原《国家赔偿法》强调了“违法”,即只有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归责原则实践中便于操作,但在客观上造成了即使国家机关有明显过错和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但侵权行为不属明显违法情况,也被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为此,过于严格地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也成为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次修改,取消了“违法”的限制。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直接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袁瑞玲说。

  解读二

  不作为造成侵权要承担赔偿

  原来的《赔偿法》规定,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动侵权造成后果的行为,对于因不作为造成的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侵害没有明确赔偿责任。

  修改后的《赔偿法》明确规定,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新法完善了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赔偿。”袁瑞玲说。

  解读三

  降低“门槛”,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修改前的《赔偿法》规定,公民在申请国家赔偿时要先进行程序上的确认。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待确认符合《赔偿法》的规定后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袁瑞玲说,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确认程序成为老百姓申请赔偿过程中一个很高的“门槛”,群众对此反应十分强烈。

  本次《赔偿法》的修改取消了“确认”的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这样从程序上简化了环节,提高了效率,降低了申请门槛,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解读四

  赔偿决定不再是“板上钉钉”

  原《赔偿法》对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仅规定了“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但对于生效的赔偿决定没有规定申诉的程序。也就是说,一旦做出决定,就“板上钉钉”,不可更改。

  本次修改在第三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更加全面地保护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赔偿标准提高

  原国家赔偿标准过低,长期以来一直是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本次修改除保持原赔偿范围和标准外,还在第三十四条对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增加了支付护理费的规定;对于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加了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对于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增加了“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喝凉水”“躲猫猫”要举证责任倒置

  原《赔偿法》中,对举证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时均要由自己承担举证责任。本次修改的《赔偿法》明确了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如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新法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袁瑞玲介绍,这个规定将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的行为,对更完善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措施,有利于切实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数字

  河北16年支付国家赔偿金两千多万元

  据省高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甄树清介绍,自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至2009年底,全省法院共受理赔偿案件1179件,在审结的案件中,决定赔偿的506件,决定支付赔偿金为2167.4941万元。先后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了一大批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程度很高的错误判决或错捕错判国家赔偿案,有效维护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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