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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学术扫描

  什么是传统中国的法理观

  在现代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原是西方科学知识的一部分,但大凡自称系统而有特色的法律文化都有自己的法理。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张中秋教授在《概括的传统中国的法理观》(《法学家》2010年第2期)一文中指出,传统中国的法理是我们的先贤关于法的基本问题的实践理性和历史经验的凝结,是作为一种文明秩序的中华法系的共同理论。传统中国的法理从有机的自然/世界观出发,以道德为原理,立足全体、效法自然、追求和谐,赋予了传统中国法责任——权利的机构、道德的精神和人类全体以及人类与自然共生共荣的价值目标。它沟通自然与社会、多元一体、责任优先、综合为治,关注了德性为上的人的文化理想。这些法理意蕴在当代中国的法理学学科建设和法制化进程中,具有文化资源和主体建构方面的意义。

  从行政法角度应对极端事件的风险恐慌

  极端事件一旦发生,公众对其风险会产生恐慌性认知,这种认知对公众的决策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戚建刚《极端事件的风险恐慌及对行政法制之意蕴》(《中国法学》2010年第2期)一文以此为前提,阐述了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当行政机关对公众的需求进行有效的回应成为其管理的合法性基础时,其所制定的为防止极端事件不再发生的行政措施会出现非理性的情况,为确保行政措施合法性,就需要对行政法律制度进行变革:包括建立一种长效的风险治理与评估机制,以便对公众的要求加以反思、评估和过滤;通过规则来限制行政措施的过度性;通过“日落条款”来规定行政措施的适用期限;通过补偿机制来确保公正,同时增加行政措施的合理性。

  刑事和解只是诉讼机制的补充

  刑事和解是在对传统诉讼机制的反思中成长起来的一种解决机制。和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便自然浮现:如何摆正刑事和解与既存诉讼体制之间复杂而微妙的关系?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呈现出三种可能:“替代模式”、“平行模式”与“整合模式”。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宇在《刑事和解与传统诉讼体制之关系》(《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一文中认为,整合性方案强调和解机制与传统诉讼机制既非相互取代的关系,也非平行并立的关系,而是一种融合关系。这种方案是一种相对合理的结构安排。和解程序始终是镶嵌在传统诉讼体制的流程中,并在“正式体制的阴影下”运行。和解程序的存在,就相当于在诉讼体制中设置了一个个出口,将案件从诉讼程序中分流出来。但无论如何,诉讼机制在当下仍构成犯罪应对的基本力量,刑事和解则成为必要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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