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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查办行贿犯罪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肃查办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行贿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高检院印发这个《通知》,部署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其背景是什么?

  答:行贿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是诱发受贿犯罪、滋生腐败的直接根源。当前,行贿犯罪呈现形式多种多样、诱惑力和腐蚀性强等特点,一些行贿人在市场竞争、社会政治生活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挖空心思寻找机会,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譬如有的直接送钱、送贵重物品,有的采取低价出让房产、赠送干股等更加隐蔽的新型手段行贿,而且行贿数额越来越大,有的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等等。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看,一些干部就是在行贿人长期拉拢腐蚀下,被拉下水,走上受贿犯罪道路。要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有效遏制贿赂犯罪滋生蔓延,不仅要坚决惩治受贿犯罪,同时也必须加大查处行贿犯罪的力度。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办了一大批严重行贿犯罪案件,但行贿犯罪仍然比较严重,有的行贿犯罪分子还没有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此非常关注,希望检察机关切实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也反映了社会各界的愿望和呼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全面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呼声和愿望,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社会稳定,高检院经过认真研究,制定出台了本《通知》,在坚决查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案件工作力度及时作出部署。

  问:《通知》要求对“严重行贿犯罪”进一步加大查办力度,请问哪些行贿犯罪属于“严重行贿犯罪”?

  答:为了突出查办重点,《通知》确定了八种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案件:一是向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二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特别是为跑官买官而行贿的;三是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和矿产资源能源的勘探、开采、经营权,以及为逃避环境监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四是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材、农药、种子、化肥等违法犯罪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五是为非法逃避税收、办理违法贷款、公司企业违规上市,向税务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监管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六是为谋取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农业项目等国家各项资金和政策性补助补贴、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是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行贿数额大或者因行贿被调查处理或者刑事追究后又行贿的,受贿犯罪被证实、行贿人拒不交待的,以及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八是其他严重危害民生、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

  问:针对当前行贿犯罪的特点,《通知》提出了哪些措施,确保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取得实效?

  答:行贿犯罪具有跨地区、跨行业、流动性强、隐蔽性强等特点,发现犯罪和突破案件的难度较大。为了保证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通知》提出了一系列强化办案的措施和要求:一是建立行贿与受贿犯罪统筹查办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贿赂案件过程中,对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要统筹考虑,同步查处,防止顾此失彼,重查受贿、轻办行贿,影响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二是建立区域联动办案机制,加强市际、省际查办行贿犯罪案件工作的信息通报、侦查协作、资源共享,增强查办行贿犯罪的整体合力。三是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以及行政执法、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线索和案件移送、协查、协调等机制,努力营造携手打击行贿犯罪的执法环境。四是上级检察院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行贿犯罪立案标准,实行行贿犯罪案件处理说明制度,严格执行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制度,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放纵行贿犯罪。五是加强对行贿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的,及时监督纠正,确保严格公正处理行贿案件。

  问:检察机关一贯重视查办受贿犯罪,《通知》要求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会不会影响对受贿犯罪的查处?

  答:《通知》要求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案件力度,决不意味着放松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当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廉洁性,败坏党和政府的声誉,毒化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查处受贿犯罪始终是检察机关的办案重点,任何时候都决不能放松。为了防止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通知》特别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处理查处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的关系,统筹抓好查办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工作,既要加大对行贿犯罪的严肃查办,又要确保查办受贿犯罪力度不减,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取信于民。

  问:《通知》对查办行贿犯罪案件中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行贿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把握和运用刑事政策,确保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按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准确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和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对行贿犯罪既要依法严肃惩处,又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做到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适度。同时,还要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对涉及企业的行贿犯罪,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注重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避免因查处案件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是党中央反腐倡廉方针,《通知》在加强行贿犯罪预防方面有哪些部署和要求?

  答:《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严肃查办严重行贿犯罪的同时,积极发挥预防、监督、保护等检察职能作用,有力推进预防行贿犯罪长效机制建设。一是结合办案,深入分析行贿犯罪的规律特点、发案原因和预防对策,针对管理上、制度上、机制上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主动向党委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提出预防建议,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二是运用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和对行贿犯罪的抵御力。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充分发挥强化市场廉洁准入、预防行贿犯罪的作用。四是运用各种舆论媒体包括网络这一新兴媒体,加强对查处和预防行贿犯罪工作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行贿、力堵腐败源头的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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