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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中国,不少经验事实,乃是在领导的关怀和指导下生长而成的,从而对相关举措的规范根据、法律依赖关注很不够。大家知道,这必然会存在一些风险,引申一下古人的话,就是“人在政举、人去政息”。大家知道,商鞅变法时期,因为其扎实的制度规定给秦国确实带来了实惠和实效,所以,尽管商鞅后来遭遇车裂的大刑,但他所导演的制度成果推出了一个虎视天下、君临四海的政治王朝,并且从此之后,“两千年来之政,秦政也”……至今我们在某些方面还享受着秦朝的制度成果,如“县制”在名称上的保留就是典型。
自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制度技术”的精度上,既赶不上近代以来的西方人,也远远不及中国古代人。因为我们奉行的不是制度治国。这就导致在社会秩序运作的很多方面,我们都把领导人的感觉、指示、支持等放在第一位,而把相关经验的规范依据、制度依赖放在其次,从而一种经验事实,来时轰轰烈烈,去时无影无踪。这进一步提示我们在经验事实基础上,关注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在领导支持的背景下,寻求相关经验的规范根据,或者及时把这种经验转化为制度理性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