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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的诠释学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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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诠释学循环是诠释学领域中关于文本解释的一种普遍原则。其主要涵义是指:对文本整体意义的理解,应当建立在构成文本的各细节要素的意义基础之上。而对于构成文本的各细节要素的意义的理解,则应从文本整体所指向的意义出发来完成。因此,所谓诠释学循环,乃是对文本整体与部分进行理解的一种方法。

  在司法裁判活动中,诠释学循环分布在各个层面。尤其在解决疑难复杂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时,诠释学循环的方法被普遍运用。也许运用此一方法的法官自己可能并不知情,但是当他在不断斟酌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时,在反复思考如何形成裁判结果时,已经进入了诠释学意义上的循环。例如,法官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可能已经初步形成了对于案件裁判的观点,然后随着对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进一步深入了解和把握,不断修正对于案件裁判的观点。其反复思考和斟酌的过程,必然是在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问题和裁判结果间来回游走的过程。此一过程,即是诠释学意义上的循环。因此,诠释学循环事实上一直是法官们裁判活动的基本方法,无论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中,均无例外。基于此,学理在建构裁判方法论时,应考虑以诠释学循环作为其基本的架构,而后根据诠释学循环在不同问题上的具体表现,添砖加瓦,形成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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