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事发游客自由活动时 旅行社不担责
早报记者 顾文剑 通讯员 吴艳燕
游客郭先生在跟团旅游游泳时遭水母蜇伤。他诉至徐汇法院向组团的旅行社索赔3.8万元,遭法院驳回。
2009年1月,郭先生与家人一同报名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马来西亚沙巴风情五日休闲游。按照行程安排,第三天上午为游客自由活动时间,郭先生去海滩游泳,不料被水母蜇伤,双腿肿痛无法行走。
事发后,酒店将郭先生送至当地医院,并支付了医疗费。次日,郭先生返回上海继续治疗。此后,郭先生就赔偿事宜与旅行社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余元。
法院认为,郭先生作为成年人,应知晓海洋中存在多种会致人伤害的生物或其他危险,而这并非被告方应作特别提示或警告的义务范围,而且涉案意外发生后,被告作为组团社,积极与接待社、入住酒店联系,及时将原告送入医院就医,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郭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