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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官买官行贿成查处重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13日06:12  大众网-大众日报

  被称为“史上最牛房产局长”的周久耕锒铛入狱,行贿者均未被指控;郴州市纪委原书记曾锦春被判死刑,先后16次向曾锦春行贿的当地商人黄某被有关部门3次传唤,3次释放,最终不了了之;中石化集团原总经理陈同海被判死缓,行贿的5人无一被以行贿罪起诉。

  有专家如是说:“严惩受贿却又宽纵行贿,这样的反腐与开着水龙头拖地毫无两样。”

  ——《瞭望东方周刊》

  新华社北京5月12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坚决查办受贿犯罪的同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的力度。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国家工作人员为跑官买官行贿、危害民生的行贿等八类行贿犯罪案件,被列为严肃依法查办的重点。

  《通知》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集中办案资源,依法严肃查办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案件,重点查处八类行贿犯罪案件:

  ——向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特别是为跑官买官而行贿的;

  ——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和矿产资源能源的勘探、开采、经营权,以及为逃避环境监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材、农药、 种子、 化肥等违法犯罪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为非法逃避税收、办理违法贷款、公司企业违规上市,向税务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监管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为谋取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农业项目等国家各项资金和政策性补助补贴、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行贿数额大或者因行贿被调查处理或者刑事追究后又行贿的,受贿犯罪被证实、行贿人拒不交待的,以及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其他严重危害民生、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采取过硬措施,抓紧组织查办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重大行贿犯罪案件,尽快立案、侦查、起诉,营造打击行贿犯罪的强大声势,形成惩治行贿犯罪高压态势,确保查办严重行贿犯罪案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通知》强调,要加强检察机关各内设业务部门的配合制约,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对行贿案件严格依法公正处理。

  ■点评

  行贿与受贿应一视同仁

  从逻辑关系来看,有受贿必有行贿,可在这组对偶犯罪中,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查处率,却显得悬殊。受贿者锒铛入狱,行贿者逍遥法外。受贿的根源在于行贿者的行贿行为,应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实行同罚,从根源上消除受贿现象。

  何谓“行贿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但在我国的法律中,有关规定基本上属于宣示性的条文,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实际案件出现。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在行贿犯罪的相应规定中,经常体现出“重受贿轻行贿”的明显特征。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某些行贿者有可能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但是在现实情况下,法律上的利益的正当与不正当,是很难界定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受贿与行贿同等处罚,即对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作相同的评价。在国外的立法中,不少是受贿与行贿同等处罚。比如美国、菲律宾、阿根廷、西班牙、新西兰等。《西班牙刑法典》第423 条规定:“任何人以赠品、礼品、承诺或者应答等方式腐化或试图腐化当局或者公务员者,除不给予停职处分外,与受贿公务员的处罚相同。”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尹韵公说:“ 可通过刑事处罚、经济制裁等手段进行综合打击行贿犯罪。应在刑事上加重对行贿者的处罚,同时加大对其经济制裁,增加行贿的风险和成本,从而给准备行贿的人以巨大的心理震慑。”(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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