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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言辞激烈举报上司私吞钱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见习记者袁黎 实习生李琰培)员工向领导及相关人员发出的举报信,即使举报事实成立,也可能因言辞过于激烈而构成侵犯名誉权。昨日,武汉中院终审调解一起类似案件,由举报人作书面道歉并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27岁的晶晶(化名)在汉口某企业做销售2年多,前年发现上司、销售经理王君(化名)违反公司规定侵吞销售员奖金,向公司领导举报。去年2月,晶晶见王仍未受处罚,而自己将被调岗,怀疑是王借机报复,遂于2月16日发邮件给公司经理再次强烈反映情况,邮件同时发给了21名公司员工。

  4月14日,王君以名誉权受侵犯向硚口区法院起诉晶晶,要求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同年7月,王君因被公司查出私吞奖金属实被公司开除。

  同年11月,硚口区法院审理认定,晶晶的邮件言辞激烈,包含“以权压人、欺上瞒下”“请好好修行自己的德行和人品”等,可见其目的不在于解决问题,而是要降低王的社会评价,判定晶晶侵犯名誉权成立。

  晶晶不服上诉至市中院,经中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晶晶在公司内以书面形式向王某道歉,并予以800元的精神抚慰金。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陈哲律师就此案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即使某种行为的出发点是好的,也应当谨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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