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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5年难获赔偿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白雨)施工中发生事故,但因未与雇主签劳动合同,5年难以维权。前日,此案在襄樊中院开庭审理,但未达成协议。

  项某诉称,2005年3月,张某雇请他为肖某夫妇修缮房屋,施工中,大门柱子坍塌将他砸伤,后被鉴定为伤残9级。他认为雇主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樊城区法院一审后判令,项某本人负担各项损失的20%,肖某夫妇负担80%。因项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是雇主,张某不承担责任。

  项某不服判决上诉。2009年,法院二审认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项某垫付了2万余元医药费,因此可认定张某为雇主,遂判令张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张某不服判决向襄樊中院提出上诉。

  在当日的庭审中,张某辩称,项某曾在他的施工队做过,出于人道才为项某垫付医药费。

  该案庭审的庭长表示,项某与雇主未签订劳动合同,给维权增加了难度。但从张某为伤者垫付医药费等证据来看,张某是雇主的可能性较大。法官希望张某能与项某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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