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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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兴南中队长吴×明一年多来竟“借”来没有行驶证、来历不明的赃车上班。不久前,被车主“撞”个正着。据悉,梅州市、兴宁市纪委和梅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此事,已介入全面调查(5月12日《羊城晚报》)。
赃车是如何变成交警队长座驾的?这个问题最终会有刑侦部门给出答案,但是,有些环节却耐人寻味。
首先是派出所。失主报案民警却没有立案,明显是失职。不知这失职是“偶尔”为之,还是经常性行为?或者说是故意行为?这些都值得调查,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
其次是中队长吴×明的“借”。朋友之间也没有无缘无故的“借”,特别是身居交警中队长这样的职务,朋友长期“借”车给你当做上下班交通工具,必定是有所求,就像内蒙那位检察长一样,将朋友的豪车“借”来开,这样的朋友,有没有利益需求,或者说和中队长之间有没有交易?值得怀疑。这样的“借”,不如说是送,但比送更高明,因为一旦有事,就可以说是借的,随时可以退回。
更不合情理的是吴×明,开着朋友的车,不问来由。但是,恐怕这种赃车也只有中队长敢开,换作一般人,如果知道是赃车,早就想办法去掉车头号、车架的号码等证据了。只有中队长才有这样的牛气:我是警察,我就是管车辆的,谁来查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