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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罚款变百万”是咎由自取应当依法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29日00:22  红网

  北京托业之星文化培训学校因有组织地散发小广告被房山城管罚款10万元,由于培训学校不服,案件历经复议、一审和二审,10个多月后应缴纳的罚款本金及滞纳金共计达到了102万余元。据透露,房山城管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月28日《京华时报》)

  笔者曾多次撰文质疑城管的某些做法,也曾公开呼吁取缔城管这一地方政府的“私生子”。但是今天,笔者却要站在城管一边。需要声明的是:笔者支持房山城管,不是因为对城管认知的改变,而是源于对法治的信仰。

  “10万罚款变百万”貌似不合理但却十分合法。《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也许有人要质疑了,法律是有规定,但这个“到期”是指到哪一个“期”呢?在尘埃落定之前,不应以城管方面的期限为准而应以法院终审规定的期限为准吧?

  实际上,“10万罚款变百万”是因为当事学校不懂法或者蔑视法的后果。《行政处罚法》所说的“到期”不是终审的“期”,而是最初处罚决定书的“期”。只要这个学校及时查找相关法律文本或者咨询律师,就不会造成今天的尴尬局面了。

  “10万罚款变百万”属于咎由自取应当依法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为违法行为是对法律的公然蔑视和挑战,所以绝不允许发生;而如果违法行为一旦发生,那么就一定要让其受到制裁。对于被执法者来说,可以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看上去有点不近人情,却正是法律刚性所在。

  “10万罚款变百万”也凸显《行政处罚法》的执行不力。《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虽然笔者这一次站在了城管一边,但是仍然要质问房山城管:为什么要等到10个月之后才想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什么要等到“10万罚款变百万”时才想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稿源:红网 作者:鲁开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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