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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财产刑“空判”或将改变

  财产刑:多条措施破解执行难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财产刑执行率仅在30%到50%之间,财产刑“空判”成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施行中的“怪象”。6月1日开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正式施行,这种现象有望消失。该司法解释共计13条,为有效堵住被执行人逃避财产刑的“后路”,在制度设计上多方面作出了规制。

  着力于强制执行。长久以来,财产刑强制执行适用法律不明确,相关规定不规范、可操作性不强。根据该司法解释,财产刑执行适用民事强制执行有关规定。其中明确,没收财产刑必须严格控制于严重犯罪,但判决生效后将立即执行;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另外,被判处财产刑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偿还所负正当债务。

  长期紧盯被执行人“家底”。针对被执行人财产不明或藏匿、转移财产的现象,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家底”有多少?法院一查就知道。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一次执行不了,不代表不了了之,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可强制执行。

  指定专职“婆家”。原有的财产刑执行制度比较粗疏,未明确执行主体和具体部门。一审法院执行还是二审法院执行?哪个部门负责?刑庭、执行庭或仅由法警队负责执行?三个“婆家”都可以,最后往往变成“三不管”。该司法解释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也即指定第一审法院的执行局负责。同时,规定“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添加剂:还得“添加”安全防线

  行政规章:《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8年9月,我国爆发了三鹿问题奶粉事件,该事件让全国人民认识了三聚氰胺这种化工原料,随着这一法规的出台,“食品添加剂”这个词也随之再次浮上水面。如何从源头上杜绝非法添加剂出现、保证添加剂安全性的同时监管好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是问题关键。

  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一次从法律的高度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实施许可制度,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该制度无疑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新防线,如何使这个防线稳固地植入生产环节?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将担当此重任。该《规定》细化了生产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提高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准入门槛,对从业人员素质、产品场所环境、厂房设施、生产设备或设施的卫生管理以及出厂检验能力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规定》还特别专门用了一个章节规定“生产者质量义务”,强调生产者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另外,《规定》要求成分全标注: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有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从成分到使用范围,尽可“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律师误导当事人:后果很严重

  行政规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颁布单位:司法部

  媒体曾报道,柳州市律师蒙某,在没有掌握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向当事人表示已取得“有利”证据,也没有把有关诉讼风险告知当事人,而且还向当事人承诺“包打胜”。该律师的上述行为是否就是传说中的“不正当手段”?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下称《办法》)给予了明确答复。其中,第六条列举了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包括“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等四种主要情形。

  根据《办法》,律师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将会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律师误导当事人,担责绝对不再是模糊不清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办法》对新《律师法》设定的各种违法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采用列举的方式进行细化并分别作出具体描述,从而为司法行政机关准确认定违法行为提供标准和依据,以解决实践中对相关违法行为鉴别、认定困难的问题。

  股权管理:百分点后的杠杆效应

  行政规章:《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历时近三年、先后三次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将于6月10日起实施。专家点评该《管理办法》:“股权管理仅是个杠杆,‘撬动’这根杠杆可实现规范行业秩序、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行业稳健发展。”其中,对单一股东持股最高上限可突破20%的规定最受注目。《管理办法》虽然延续了以往的政策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在内,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同时指出,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恶性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经过批准可以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具体而言,不受20%上限制约的单个股东须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是不足15%但直接或间接控制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此外还必须满足具有持续出资能力,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良好信誉并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条件。

  一些媒体指出,银行作为股东能否享受此政策,尚需出台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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