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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内乱停车将被罚款

  本报讯 (记者 王伶雅) “从今年的8月1日起,在风景名胜区内将车辆乱停乱放的行为可被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昨日举行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破坏风景名胜区环境的行为将受到处罚。

  随意采集景区花草标本可罚款

  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办理采集证,并在指定的地点限量采集。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行为将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景区项目经营权不得随意更改

  风景区内的经营活动要在获得经营权后才允许开展。条例明确,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进行经营;重大项目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如果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将被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内容、擅自停业、歇业,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终止项目经营合同。

  开车到景区车辆不要随便停

  开车到景区游玩的游客也要特别注意,车辆乱停乱放将受到处罚。条例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违者将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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